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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7213.56 52.66 0 0 0
2024-04-24 7286.57 81.23 0 0 0
2024-04-23 7363.25 41.15 0 0 0
2024-04-22 7372.40 118.76 0 0 0
2024-04-19 7299.99 52.50 0 0 0
2024-04-18 7366.33 76.18 0 0 0
2024-04-17 7527.05 146.35 0 0 0
2024-04-16 7505.68 447.82 0 0 0
2024-04-15 7430.15 257.35 0 0 0
2024-04-12 7355.25 76.9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12154.56 19.952
2023-12-31 1 其他 4 10930.65 17.943
2 基金 3 304.71 0.500
2023-09-30 1 其他 3 10927.56 19.360
2 上市公司 2 1272.98 2.255
2023-06-30 1 其他 3 10927.56 20.361
2 基金 9 282.92 0.527
2023-03-31 1 其他 3 10927.56 20.3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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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17 4.48 4.91 -8.76 100.00 448.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8-15 4.42 4.98 -11.24 660.00 2917.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2023-07-10 3.75 4.16 -9.86 250.00 937.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7 3.74 4.15 -9.88 250.00 93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6 3.75 4.14 -9.42 250.00 937.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05 3.75 4.15 -9.64 250.00 937.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鉴湖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8-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亚太药业:关于对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军,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公告日期 2022-05-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小民,赵海荣,陈勃
公告日期 2022-0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清文
公告日期 2022-0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戴铭川
公告日期 2022-0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小民,赵海荣,陈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亚太药业:关于对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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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31

处罚对象:

任军,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61 号
关于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 , 住 所 :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 Wickhams Cay II , Road Town , Tortola ,
VIRGIN ISLANDS,BRITISH,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收
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任军,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亚太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交
易对手方。
— 2 —
经查明,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15 年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时,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承诺上海新高峰 2015 年至 2018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不低于 49,008.00
万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 2021〕 4 号),上海新高峰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虚增营业
收入与成本的情形,经会计差错更正后, 2015 年至 2018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实际为
35,047.23 万元。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未完成业绩
承诺,根据《补偿协议》约定,需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
绩补偿。截至目前,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未履行业
绩补偿义务。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3 —
对于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31 日

关于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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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06

处罚对象:

周小民,赵海荣,陈勃

关于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
会计师; 
赵海荣,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小民,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及本所
查明的事实,陈勃、赵海荣、周小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陈勃、赵海荣、周小民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太药业”)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亚太
药业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关注重要供应商资
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业务性质和交易模
式等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异常
保持合理怀疑,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陈勃、赵海荣、周小民作为亚太药业2017年度、2018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
尽责,为亚太药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5条以及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6日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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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19

处罚对象:

叶清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844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名        称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叶清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叶清文作为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叶清文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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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19

处罚对象:

戴铭川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845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名        称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戴铭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及核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戴铭川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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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17

处罚对象:

周小民,赵海荣,陈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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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723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7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勃,男,1984年8月出生,亚太药业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赵海荣,男,1973年5月出生,亚太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周小民,男,1977年1月出生,亚太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健所对亚太药业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虽要求听证但最终书面撤回了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健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
天健所为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18年4月19日,天健所对亚太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2968号),审计收费75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赵海荣、陈勃。2019年4月25日,天健所对亚太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4218号),审计收费8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周小民、陈勃。
??二、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2017年至2018年,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部分客户的销售收入。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金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金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合并报表后,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
??(一)未充分关注供应商资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
??上海新高峰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外包服务,其中包括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服务。按照医药行业相关规定,从事安全性评价服务需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等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天健所在关注到上海新高峰不具备GLP资质、主要向第三方采购相关服务的情况下,未对供应商是否具备GLP资质保持充分关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业务性质和交易模式等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进一步识别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二)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1.未对合同异常保持合理怀疑
??上海新高峰部分合同执行周期为3年,未对付款条件、业务进度约束、技术服务质量验收标准等合同关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天健所未对上述合同关键条款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 ?2.未充分关注合同执行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海新高峰部分合同约定了按照阶段性进展支付研究开发经费的付款条件,以及研究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等。审计底稿中,天健所未获取技术指标、参数以及相关资料,未对双方确认阶段性进展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 ?3.未对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海新高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及对应收入,但作为完工进度主要依据的《下游技术平台项目实施进度确认报告》仅有个人签名、未加盖上海新高峰及供应商公章,也未见签字人身份确认及是否得到授权认可等材料。审计底稿中未见获取完工进度的计算依据、量化业务数据支撑、项目研究等原始资料,证明完工进度的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天健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勃、赵海荣、周小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天健所、陈勃、赵海荣、周小民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主观状态及配合调查等情节。天健所提出,其对未发现相关财务造假情况没有主观故意,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且运行有效,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且有从轻处罚情节。陈勃、赵海荣、周小民提出,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是系统性舞弊,因审计固有限制和核查手段局限性,审计人员虽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能发现其财务造假情况,此外,3名签字会计师积极全面配合调查。
??第二,关于供应商资质的问题。天健所提出,天健所内控制度及培训体系有效,审计人员关注到了供应商资质问题,对业务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且上海新高峰及其供应商是否具备GLP资质与其从事交易的真实性无直接因果关系。陈勃、赵海荣、周小民提出,在上海新高峰主要向第三方采购相关服务的交易模式下,主要由综合供应商负责遴选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安全性评价只是上海新高峰合同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当其仅采购安全性评价服务时,供应商中也有具备GLP资质的实验室。因此,上海新高峰的供应商是否具备GLP资质并不直接影响其从事交易的合理性。此外,审计人员还抽选部分项目实施了检查供应商工商资料、实地走访、抽查资料等程序,以检查交易合理性。
??第三,关于合同异常的问题。上海新高峰对部分合同内容未作出具体约定是因行业特点所致,具有合理性。审计人员已关注到该情况,获取并检查了《预算明细表》等证据,并通过函证就收付款情况、业务进展与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确认。对合同异常已保持合理怀疑并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四,关于合同执行情况。审计人员获取了《阶段性课题实施进展确认报告》,其主要内容分为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分阶段指标考核情况两部分。对于前者,每年抽取10个左右项目,穿透至末级供应商,获取底层研究资料并检查了技术指标和参数,以评价项目进度的可靠性。对于后者,通过抽样及函证进行确认。此外,还获取了第三方机构报告印证项目完工进度的合理性。 ?
??第五,关于完工进度的问题。上海新高峰与供应商就项目进展情况举行项目总结会,由与会代表签署《下游技术平台项目实施进度确认报告》,此类报告仅有个人签字符合商业会议通常做法且具有法律效力。审计人员已经通过抽样并函证“当年服务进度”、检查合同及工商信息、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完工进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六,关于对客户信息的关注情况。天健所、陈勃、赵海荣提出,客户2017年年度报告公开时间晚于天健所出具审计报告时间,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客观上无法核查该信息,同时也已对相关收入确认实施了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七,关于审计收费。天健所提出,2017年审计收费75万元,对应审计报告5份,其中单独出具的3家子公司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事先告知书所述违法事项;2018年审计收费80万元,对应审计报告6份,其中单独出具的4家子公司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事先告知书所述违法事项,相关收费应予扣除。
??第八,关于量罚。天健所提出,中国证监会对同类案件有不予处罚或处以1倍罚款的案例。周小民提出,针对更高比例未被发现的系统性舞弊案件,有多起不处罚注册会计师的案例。
??综上,天健所请求从轻处罚,陈勃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赵海荣、周小民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当事人提出的没有主观故意、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已在量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安全性评价服务是上海新高峰合同服务内容之一,在上海新高峰不具备GLP资质、主要向第三方采购相关服务的情况下,供应商是否具备GLP资质是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的重要因素。当事人陈勃在2021年7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们没有关注上海新高峰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国家药监局GLP认证,我们认为这个资质是业务层面的一个流程,和我们审计相关性不大”、赵海荣在2021年7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们认为供应商不需要这个资质”“没有关注(供应商杭州至重)GLP资质,也没有关注其他供应商是否取得GLP资质”、周小民在2021年7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没有特别关注供应商GLP认证资格的情况”,审计底稿中亦无审计人员对供应商是否具备GLP资质执行审计程序的相关材料,且当事人未提交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相关供应商具有GLP资质的证据。因此,我局对当事人关于供应商资质问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审计底稿中无审计人员针对上海新高峰部分合同关键事项未作明确约定进行合理性分析、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相关材料,因此我局对当事人关于合同异常问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审计底稿中无审计人员获取研究资料并检查技术指标和参数等的相关材料,因此我局对当事人关于合同执行情况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新高峰与供应商就项目进展情况举行项目总结会、类似报告仅有个人签字符合商业会议通常做法等,因此我局对当事人关于完工进度问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对当事人关于对客户信息关注情况的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第七,我局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认定天健所对亚太药业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收费。当事人关于审计收费对应多份审计报告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我局不予采纳。
??第八,当事人所主张的中国证监会其他执法案例,因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推适用本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5万元,并处以310万元罚款;
??二、对陈勃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三、对赵海荣、周小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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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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