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发行人子公司优盛航空因1台热压罐和1台储气罐未进行定期检验,构成了使用超期未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阎市监处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优盛航空积极联系检验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处以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罚款3万元。因此,根据“阎市监处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认定西安优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该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危害性较轻,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优盛航空积极主动配合,并已经及时改正,所受罚款金额较低,该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