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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
蒋卫平,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邹军,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3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变动区间为0.80亿元至1.20亿元。2020年2月3日,天
齐锂业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19年度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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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区间为-38亿元至-26亿元。2020年4月29日,天齐锂业披
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为-59.83亿元,与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1.83亿元。天齐锂业披
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
异。
天齐锂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天齐锂业董事长蒋卫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天齐锂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齐锂业时任总经理吴薇、财务总监邹军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天齐锂业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卫平、时任总经理吴
薇、财务总监邹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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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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