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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00282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11247.56 383.78 0 0 0
2025-12-03 11174.23 518.58 0 0 0
2025-12-02 11072.16 489.01 0 0 0
2025-12-01 11149.02 661.82 0 0 0
2025-11-28 11333.88 951.85 0 0 0
2025-11-27 11341.13 413.93 0 0 0
2025-11-26 11760.40 748.77 0 0 0
2025-11-25 12597.69 684.11 0 0 0
2025-11-24 12525.11 908.03 0 0 0
2025-11-21 12529.02 774.6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691.68 3.657
2025-06-30 1 其他 1 400.00 2.115
2 基金 25 31.41 0.166
2025-03-31 1 其他 2 615.19 3.252
2024-12-31 1 基金 20 226.35 1.197
2 保险 1 180.00 0.952
3 其他 1 19.05 0.101
2024-09-30 1 其他 1 180.79 0.9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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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09 14.67 16.08 -8.77 14.27 209.34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508 14.37 16.30 -11.84 45.91 659.73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408 13.11 13.58 -3.46 53.38 699.81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408 13.11 13.58 -3.46 38.13 499.88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408 13.11 13.58 -3.46 224.21 2939.3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营业部

20250408 13.11 13.58 -3.46 175.79 2304.61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起湾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和胜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受到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和胜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和胜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受到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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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1-26

处罚对象:

江苏和胜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因江苏和胜新能源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堆放成品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溧(消)行罚决字[2021]0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江苏和胜新能源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一万元处罚属于罚则区间内的较低金额。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江苏和胜新能源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整改完毕,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针对该事项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没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江苏和胜新能源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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