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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0029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128575.34 3448.00 104.69 813.44 0.41
2024-04-26 129373.22 3353.75 110.83 844.52 3.12
2024-04-25 130388.04 1073.11 112.44 812.94 2.71
2024-04-24 130215.95 929.33 115.31 837.15 2.63
2024-04-23 130372.26 1064.40 114.28 825.10 0.60
2024-04-22 130248.40 1298.84 114.39 833.90 0.63
2024-04-19 129918.71 892.03 114.36 835.97 4.30
2024-04-18 130054.23 1517.56 111.57 818.92 3.93
2024-04-17 131165.39 1301.00 108.26 783.80 0.09
2024-04-16 132067.02 1300.18 109.08 773.38 1.6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197477.92 56.622
2 上市公司 1 39397.23 11.296
3 基金 5 7877.66 2.259
2023-12-31 1 其他 9 199088.93 57.084
2 上市公司 1 39397.23 11.296
3 基金 203 15718.29 4.507
2023-09-30 1 其他 7 199275.12 57.138
2 上市公司 1 39397.23 11.296
3 基金 4 5501.03 1.577
2023-06-30 1 其他 12 200309.11 57.434
2 上市公司 1 39397.23 11.296
3 基金 160 13678.00 3.922
2023-03-31 1 其他 7 199065.03 57.078
2 上市公司 1 39397.23 11.296
3 基金 6 5781.37 1.6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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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24 7.89 8.53 -7.50 46.85 369.6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23 8.75 8.75 0 54.72 478.76

买方:招商证券交易单元(353800)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2-23 8.75 8.75 0 589.49 5158.01

买方:招商证券交易单元(353800)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2-22 8.67 8.67 0 180.00 1560.60

买方:招商证券交易单元(353800)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2-22 8.67 8.67 0 261.50 2267.2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2-22 8.67 8.67 0 2100.00 18207.00

买方:招商证券交易单元(353800)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韩飞)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飞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飞
公告日期 2022-11-25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长城证券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来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对象 汪东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9]4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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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2

处罚对象:

韩飞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467	分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文号	〔2023〕37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2023〕37号
当事人:韩飞,男,1974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韩飞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飞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9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飞从业情况
韩飞1997年6月至今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于2004年5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S107*******096,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二、“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由韩飞控制使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韩浩”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浩”账户)于2010年3月18日开立,资金账号190******78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7*****99、深圳股东账户014****388,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4325,该账户由韩飞实际控制使用。
韩某超是韩飞的父亲。“韩某超”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某超”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10月2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3*****15、深圳股东账户002****103;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12月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40、深圳股东账户060****554,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682。
张某兰是韩飞的二嫂。“张某兰”长城证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张某兰”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1年9月27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18、深圳股东账户014****990;信用账户开立于2013年3月4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62,深圳股东账户060****44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783。
麦某笑是韩飞的妻子。“麦某笑”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于2005年2月16日开户,资金账号220******55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9558***********8584。“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普通账户于2016年6月16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信用账户于2016年7月8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51、深圳股东账户060****24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8886。2016年6月,“麦某笑”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余股转托管至“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账户,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停用,因此将上述两个账户合称“麦某笑”账户。
麦某锋是韩飞的妻妹。“麦某锋”长城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麦某锋”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8月2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14****020;信用账户开立于2021年7月8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60****51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013***********1717。
上述证券账户合称“韩浩”等证券账户组。
(二)“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
“韩浩”账户大额资金(50,000元以上,以下均按此口径统计)累计转入2,490,000元,其中2,07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工行4000***********8005账户工资收入,420,000元来源于其妻麦某笑银行账户基金赎回资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2,500,000元,其中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1,500,000元去向工商银行归还韩飞银行贷款。
“韩某超”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060,500元,其中2,00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来源于其他账户代收转入的韩飞个人应得奖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6,610,000元,直接去向均为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去向为韩飞归还房贷、投资和消费等。
“张某兰”账户只有一笔大额资金银证转入1,500,000元,资金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赎回基金、财付通代发备用金及韩飞工资收入。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未银证转出过资金。
“麦某笑”账户累计转入资金3,050,000元,其中2,500,000元直接来自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其他银行存款及个人银行贷款。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5,371,097.24元,其中2,877,225元直接去向韩飞工商银行账户,最终去向“张某兰”账户;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用于韩飞归还他人借款;1,250,000元用于以麦某笑名义投资私募产品。
“麦某锋”账户自开立以来共进行7次50,000元以上银证转入,共计957,000元,其中822,000元来源于麦某笑招商银行账户,最终主要来源于麦某笑个人其他账户转入及理财产品到期回本。截至调查日,该账户开立以来从未进行过银证转出。
(三)“韩浩”等证券账户组操作情况及交易记录重合情况
调查发现的177****9561手机号码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使用的下单手机号码,设备名为“DESKTOP-BFD7JGQ”电脑、“VAIO”电脑为“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下单电脑,“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委托下单使用的电脑终端存在交叉关联。
其中,2016年1月至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122,066,605.09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
“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综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与韩飞存在人员、资金、行为、交易设备高度关联,结合账户的交易特征、相关交易IP地址与韩飞工作及出行同轨迹等客观证据,认定“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由韩飞控制使用。
三、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交易情况
2010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4日,韩飞使用“韩浩”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553,261,532.85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2,308,716.84元。
201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韩某超”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2,283,522,665.47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29,447,801.69元。
201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张某兰”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76,040,189.7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6,580,423.29元。
2005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8日,韩飞使用“麦某笑”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00,808,988.5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8,646,687.78元。
2010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20日,韩飞使用“麦某锋”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66,122,159.09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701,237.93元。
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交易金额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资料、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行记录、通话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中,韩飞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关于韩浩的身份。韩浩并非当事人,该身份系当事人的二哥韩某。一是韩某作证称韩浩是在90年代为多占商品粮指标所购买的一个身份。二是韩飞家庭之所以长住在以韩浩名义购买的广州**湾房屋,则是因为该房屋由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且当事人父母此前长期与当事人家庭同住。三是“韩浩”账户是由韩某本人开立。
第二,关于账户组的资金情况。一是事先告知书统计的资金数额与当事人统计的资金的数额存在细微不一致。二是事先告知书仅仅截取韩某超和张某兰账户部分时间段,又遗漏各账户所有人自身投入情况。三是账户组的资金主要为各账户独立运作炒股,部分资金往来均属于家庭之间正常的款项往来,有合理事项印证,该等资金往来均无法证明韩飞家庭获得相应资金收益,更无法证明韩飞控制该等账户以及账户中的资金,故不属于韩飞获益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第三,关于账户组在广东省外下单的匹配情况。一是省外行程重合度数据是统计口径经选择所形成,且显然不够客观公允。二是省外下单中,首先存在多笔显然与当事人行程存在冲突的交易,以交易日为口径比例达30%;其次,偶合行程中,当事人显然无下单时空间的也不在少数;再次,当事人省外出差行程年均100次以上,存在少量重合具可能性;部分交易日的IP查询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不能排除通讯信号偏差原因;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省外下单实际为唐某华或其委托邓某志操作。三是IP地址本身在实践中存在不准确的各类客观因素,现有技术手段也可篡改IP地址,以IP地址进行比对显然存在偏差的极大可能。
第四,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一是各账户持有人系亲属,且均由证券经纪人唐某华操作,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显然是正常情形。二是下单手机号码177****9561手机号一直由唐某华使用。唐某华使用多个设备,或临时委托其他交易员帮忙下单,均属正常操作,账户组各账户之间就下单终端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关联显然合理正常。三是进行比对的电脑设备名本身非唯一性,系用户可自定义的命名,以此进行所谓设备终端的比对,是严重的逻辑错误。四是当事人的手机及电脑未出现在账户组任何一次交记录中,故不是韩飞交易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韩浩”账户的控制使用问题。相较于韩某在听证会上自认是韩浩的证言,我会对于“韩浩”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认定已形成“明显优势”:一是根据公安机关协查资料显示,“韩浩,4123**********0017,曾用名韩飞、韩建红,系户主三子”,而“韩某的曾用名为韩长江”。二是韩浩身份证使用人在银行办理信贷及征信业务的出行记录与韩飞匹配,与韩某不匹配。三是“韩浩”账户的开户预留电话为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联系地址为韩飞身份证住址。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还多次登录和操作“韩浩”账户下单。四是“韩浩”账户省外下单交易IP与MAC与韩飞高度吻合,转入及转出资金基本为韩飞银行账户。五是当事人提供“韩浩”账户开户签名为韩某的笔迹鉴定,仅可能证明“韩浩”账户或由韩某开立,但无法证明韩浩即韩某,亦无法证明“韩浩”账户由韩某实际控制使用。
第二,关于资金流水的问题。一是当事人对于韩某利用当事人出借的集资建房的资金炒股数年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仅包括6个证券账户,并不包括“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账户名义人的全部证券账户,且统计资金时按照五万元以上资金作为统计口径。三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中的部分账户从其他未认定账户转托管的股票,已按期初市值作为成本予以扣减。
第三,关于广东省外下单IP地址匹配问题。一是本案以违法所得作为计算处罚金额的标准,因此以成交的下单交易作为计算广东省外下单的统计口径并无不当。当事人认为不应截取部分时间段进行比对,我会实际已调取所认定的全部时段交易证据并结合资金、工作地点、出行记录及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及综合认定。二是使用IP地址进行辅助认定属于我会执法惯例,将广东省外下单IP与当事人出行记录的匹配程度作为认定本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维度之一并无不当。三是当事人称广东省外下单主要由唐某华或唐某华委托邓某志操作,经核查,140笔省外下单记录与当事人韩飞的出行记录、交易轨迹匹配,与唐某华或邓某志不匹配。四是对于省外下单IP地址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当事人所称恰好正在省外参加会议、恰好正在当地调研且无下单交易的操作时空间、因距离近出现信号重叠、正乘坐交通工具无法下单等理由均不属于合理解释或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说明,我会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问题。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主张6个证券账户并非账户名义持有人或韩飞交易而主要由唐某华使用177****9561手机号下单,并且下单终端名称可以修改,因此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对于前述主张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补充核查,从交易时间、轨迹及资金来源和去向等方面,当事人韩飞提供的由唐某华交易“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证据未达到“明显优势”,故相关交易所得不应予以扣除。对于当事人所称其手机或电脑均未出现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任何一次的交易记录中的申辩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
综上我会对韩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韩飞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2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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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2

处罚对象:

韩飞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飞)
〔2023〕155号
当事人:韩飞,男,1974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韩飞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飞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9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韩飞从业情况
韩飞1997年6月至今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于2004年5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S107*******096,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二、“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由韩飞控制使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韩浩”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浩”账户)于2010年3月18日开立,资金账号190******78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7*****99、深圳股东账户014****388,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4325,该账户由韩飞实际控制使用。
韩某超是韩飞的父亲。“韩某超”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韩某超”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10月2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3*****15、深圳股东账户002****103;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12月7日,资金账号180******9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40、深圳股东账户060****554,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682。
张某兰是韩飞的二嫂。“张某兰”长城证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张某兰”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1年9月27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18、深圳股东账户014****990;信用账户开立于2013年3月4日,资金账号360******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0*****62,深圳股东账户060****44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7783。
麦某笑是韩飞的妻子。“麦某笑”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于2005年2月16日开户,资金账号220******55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9558***********8584。“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普通账户于2016年6月16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5*****41、深圳股东账户002******299;信用账户于2016年7月8日开立,资金账号840******6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51、深圳股东账户060****24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26********8886。2016年6月,“麦某笑”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余股转托管至“麦某笑”桂林穿山东路营业部账户,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账户停用,因此将上述两个账户合称“麦某笑”账户。
麦某锋是韩飞的妻妹。“麦某锋”长城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麦某锋”账户)有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0年8月2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14****020;信用账户开立于2021年7月8日,资金账号050******7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0*****43、深圳股东账户060****516,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013***********1717。
上述证券账户合称“韩浩”等证券账户组。
(二)“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
“韩浩”账户大额资金(50,000元以上,以下均按此口径统计)累计转入2,490,000元,其中2,07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工行4000***********8005账户工资收入,420,000元来源于其妻麦某笑银行账户基金赎回资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2,500,000元,其中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1,500,000元去向工商银行归还韩飞银行贷款。
“韩某超”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060,500元,其中2,000,000元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来源于其他账户代收转入的韩飞个人应得奖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6,610,000元,直接去向均为韩飞招商银行4682********5888账户,最终去向为韩飞归还房贷、投资和消费等。
“张某兰”账户只有一笔大额资金银证转入1,500,000元,资金直接来源于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赎回基金、财付通代发备用金及韩飞工资收入。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未银证转出过资金。
“麦某笑”账户累计转入资金3,050,000元,其中2,500,000元直接来自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来源于韩飞其他银行存款及个人银行贷款。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5,371,097.24元,其中2,877,225元直接去向韩飞工商银行账户,最终去向“张某兰”账户;1,000,000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最终用于韩飞归还他人借款;1,250,000元用于以麦某笑名义投资私募产品。
“麦某锋”账户自开立以来共进行7次50,000元以上银证转入,共计957,000元,其中822,000元来源于麦某笑招商银行账户,最终主要来源于麦某笑个人其他账户转入及理财产品到期回本。截至调查日,该账户开立以来从未进行过银证转出。
(三)“韩浩”等证券账户组操作情况及交易记录重合情况
调查发现的177****9561手机号码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使用的下单手机号码,设备名为“DESKTOP-BFD7JGQ”电脑、“VAIO”电脑为“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下单电脑,“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委托下单使用的电脑终端存在交叉关联。
其中,2016年1月至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122,066,605.09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
“韩浩”等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综上,“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与韩飞存在人员、资金、行为、交易设备高度关联,结合账户的交易特征、相关交易IP地址与韩飞工作及出行同轨迹等客观证据,认定“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由韩飞控制使用。
三、韩飞使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的交易情况
2010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4日,韩飞使用“韩浩”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553,261,532.85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2,308,716.84元。
201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韩某超”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2,283,522,665.47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29,447,801.69元。
201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韩飞使用“张某兰”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76,040,189.7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6,580,423.29元。
2005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8日,韩飞使用“麦某笑”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700,808,988.5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8,646,687.78元。
2010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20日,韩飞使用“麦某锋”账户买卖股票金额为66,122,159.09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701,237.93元。
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交易金额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资料、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行记录、通话记录、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中,韩飞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关于韩浩的身份。韩浩并非当事人,该身份系当事人的二哥韩某。一是韩某作证称韩浩是在90年代为多占商品粮指标所购买的一个身份。二是韩飞家庭之所以长住在以韩浩名义购买的广州**湾房屋,则是因为该房屋由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且当事人父母此前长期与当事人家庭同住。三是“韩浩”账户是由韩某本人开立。
第二,关于账户组的资金情况。一是事先告知书统计的资金数额与当事人统计的资金的数额存在细微不一致。二是事先告知书仅仅截取韩某超和张某兰账户部分时间段,又遗漏各账户所有人自身投入情况。三是账户组的资金主要为各账户独立运作炒股,部分资金往来均属于家庭之间正常的款项往来,有合理事项印证,该等资金往来均无法证明韩飞家庭获得相应资金收益,更无法证明韩飞控制该等账户以及账户中的资金,故不属于韩飞获益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第三,关于账户组在广东省外下单的匹配情况。一是省外行程重合度数据是统计口径经选择所形成,且显然不够客观公允。二是省外下单中,首先存在多笔显然与当事人行程存在冲突的交易,以交易日为口径比例达30%;其次,偶合行程中,当事人显然无下单时空间的也不在少数;再次,当事人省外出差行程年均100次以上,存在少量重合具可能性;部分交易日的IP查询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不能排除通讯信号偏差原因;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省外下单实际为唐某华或其委托邓某志操作。三是IP地址本身在实践中存在不准确的各类客观因素,现有技术手段也可篡改IP地址,以IP地址进行比对显然存在偏差的极大可能。
第四,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一是各账户持有人系亲属,且均由证券经纪人唐某华操作,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显然是正常情形。二是下单手机号码177****9561手机号一直由唐某华使用。唐某华使用多个设备,或临时委托其他交易员帮忙下单,均属正常操作,账户组各账户之间就下单终端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关联显然合理正常。三是进行比对的电脑设备名本身非唯一性,系用户可自定义的命名,以此进行所谓设备终端的比对,是严重的逻辑错误。四是当事人的手机及电脑未出现在账户组任何一次交记录中,故不是韩飞交易的所得应予以扣除。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韩浩”账户的控制使用问题。相较于韩某在听证会上自认是韩浩的证言,我会对于“韩浩”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认定已形成“明显优势”:一是根据公安机关协查资料显示,“韩浩,4123**********0017,曾用名韩飞、韩建红,系户主三子”,而“韩某的曾用名为韩长江”。二是韩浩身份证使用人在银行办理信贷及征信业务的出行记录与韩飞匹配,与韩某不匹配。三是“韩浩”账户的开户预留电话为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联系地址为韩飞身份证住址。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还多次登录和操作“韩浩”账户下单。四是“韩浩”账户省外下单交易IP与MAC与韩飞高度吻合,转入及转出资金基本为韩飞银行账户。五是当事人提供“韩浩”账户开户签名为韩某的笔迹鉴定,仅可能证明“韩浩”账户或由韩某开立,但无法证明韩浩即韩某,亦无法证明“韩浩”账户由韩某实际控制使用。
第二,关于资金流水的问题。一是当事人对于韩某利用当事人出借的集资建房的资金炒股数年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二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仅包括6个证券账户,并不包括“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账户名义人的全部证券账户,且统计资金时按照五万元以上资金作为统计口径。三是“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中的部分账户从其他未认定账户转托管的股票,已按期初市值作为成本予以扣减。
第三,关于广东省外下单IP地址匹配问题。一是本案以违法所得作为计算处罚金额的标准,因此以成交的下单交易作为计算广东省外下单的统计口径并无不当。当事人认为不应截取部分时间段进行比对,我会实际已调取所认定的全部时段交易证据并结合资金、工作地点、出行记录及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及综合认定。二是使用IP地址进行辅助认定属于我会执法惯例,将广东省外下单IP与当事人出行记录的匹配程度作为认定本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维度之一并无不当。三是当事人称广东省外下单主要由唐某华或唐某华委托邓某志操作,经核查,140笔省外下单记录与当事人韩飞的出行记录、交易轨迹匹配,与唐某华或邓某志不匹配。四是对于省外下单IP地址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当事人所称恰好正在省外参加会议、恰好正在当地调研且无下单交易的操作时空间、因距离近出现信号重叠、正乘坐交通工具无法下单等理由均不属于合理解释或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说明,我会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主要由唐某华控制使用问题。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主张6个证券账户并非账户名义持有人或韩飞交易而主要由唐某华使用177****9561手机号下单,并且下单终端名称可以修改,因此证券组账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种集中,对于前述主张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补充核查,从交易时间、轨迹及资金来源和去向等方面,当事人韩飞提供的由唐某华交易“韩浩”等证券账户组证据未达到“明显优势”,故相关交易所得不应予以扣除。对于当事人所称其手机或电脑均未出现在“韩浩”等证券账户组任何一次的交易记录中的申辩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
综上我会对韩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会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22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长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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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11-25

处罚对象:

汪东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2年第22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安排开展了所管理的两个产品账户之间数百笔的债券交易,相关交易规避了监管规定,不反映长城证券真实交易需求或对标的债券实际价值的真实判断,而是以调节产品间损益为目的。长城证券未能及时有效发现违规交易的情况,也反映出公司交易相关内控制度不完善。长城证券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长城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投资经理汪东洁予以诫勉谈话。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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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7-27

处罚对象: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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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次债券评级为 AAA;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 AAA。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含 70 亿元)的公司债券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0〕1461 号)。截至 2019 年末,公司股东权
益合计为 173.52 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 169.19 亿元,合并口径
资产负债率为 60.95%,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1.53%(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均
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和代理承销证券款);本次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8.23 亿元(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实现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90 亿元、5.86 亿元和 9.92 亿元的平均值),预计
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二、公司债券属于利率敏感型投资品种。受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
国际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次公司债券采用
固定利率且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
生变动,从而使本次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证券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证券市场受到
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发展程度、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呈现一定的周
期性与波动性,从而导致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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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净资本管理风
险是指在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管
理的情况下,若本公司财务状况无法满足净资本等风险指标的监管要求,将对公司
的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证券行业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业务经营受到监管政策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严格规制。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正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
并已逐步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证券行业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证券行业的法制环境
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也将持续变革。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将从长远上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也将对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格局产
生影响,给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尽快
适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盈利能力下降、
业务拓展受限。此外,若相关的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
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发展产生影响,进
而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尽管发行时,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偿债保
障措施来控制和保障本次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
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完全或
无法履行,进而对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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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A,本次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说明本次债券发行主体偿还债务的
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考虑到信用评级机构对
公司和本次债券的评级是一个动态评估的过程,如果未来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对公司
主体或者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本次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可能随之发生波动从而给持
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新世纪评级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次(期)
债券存续期内,新世纪评级将进行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具一次,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于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
后 2 个月内出具,且不晚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在发生可能影响发
行人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时,新世纪评级将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
    新世纪评级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行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
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九、债券发行后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本次债券具体交易流通的
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能够按照预
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次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可能会出现公司
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甚至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债券流动
性风险。
    十、遵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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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
次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持有人会议根据《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
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
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
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
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十一、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公司聘任了国信证券担任本次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视作同
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十二、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
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
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三、发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简称:
长城证券,公司代码:002939.SZ。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长城证券股票处于
正常流通状态。发行人亦不存在业绩下滑或重大违法违规影响发行及上市条件的情
况。
    十四、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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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次债券上
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
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五、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上市交易
的申请。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
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
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
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十六、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次债券信用等级皆为 AAA 级,符合进行质
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借款余额为 185.12 亿元,当年累计新增借
款金额 38.43 亿元,当年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15%。发
行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就 2020 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之
事项发布临时公告,发行人新增借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
活动范围,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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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目     录 ................................................................................................................................ 8
第一节         发行概况 .......................................................................................................... 10
   一、本次债券的发行授权及注册情况 ....................................................................... 10
   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条款 ....................................................................... 10
   三、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 15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16
   五、认购人承诺 ........................................................................................................... 19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 20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的资信状况 ...................................................................... 22
   一、本次债券信用评级情况 ....................................................................................... 22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 22
   三、发行人资信情况 ................................................................................................... 2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7
   一、公司基本情况 ....................................................................................................... 27
   二、公司历史沿革情况 ............................................................................................... 28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31
   四、发行人股东情况 ................................................................................................... 31
   五、发行人组织结构和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 35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49
   七、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 66
   八、发展战略目标 ....................................................................................................... 81
   九、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 ........................................................................................................... 8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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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独立性情况 ................................................................................................... 85
 十一、关联交易情况 ................................................................................................... 86
 十二、资金占用情况 ................................................................................................. 106
 十三、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 106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 108
 一、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111
 二、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 126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指标 ......................................................................................... 128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29
 五、有息债务情况 ..................................................................................................... 174
 六、本次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 175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 176
 八、资产权利限制情况 ............................................................................................. 180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81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运用计划 ................................................................................. 181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181
 三、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及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 18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83
 一、备查文件 ............................................................................................................. 183
 二、查阅时间 ............................................................................................................. 183
 三、查阅地点 ............................................................................................................. 18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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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的发行授权及注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杠杆率、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
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择机发行债
务融资工具。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具体事宜。在上述转授权下,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经 2020
年第 10 次总裁办公会决定,同意公开发行不超过 7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含
70 亿元)的公司债券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
可〔2020〕1461 号)。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
模及其他具体发行条款。
     二、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期债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债券全称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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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 02”;品种二债券全称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 长城 03”。
    3、本期债券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
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根据本
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4、发行方式:本期发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发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
价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合格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不
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7、债券期限和品种: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 2 年期债券,附第 1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
为 2 年期债券。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与主
承销商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
择权。
    8、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公司经营管理
层)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及专业投资者报价情况确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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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21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
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品种一将被视为在第 1 年末全
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品种一。
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品种一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品种一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的第
1 个计息年度末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第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
一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1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一第 1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品种
一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投资者可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第 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 20 个交易日开始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登记期为 5 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安排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于回售登记期起始日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具体回售安排的公告。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
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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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品种一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
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3、还本付息方式和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
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
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
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5、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
    16、付息债权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
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
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的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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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
的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
    1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31 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9、到期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到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
回选择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到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
    20、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托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1、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
选择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本期债券品种二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新世纪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新世纪评级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
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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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
    27、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为本期发行设立由受托管理人监管的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于公司其他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28、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9、质押式回购: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深交所及证券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0、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1、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
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7 日。
    发行首日:2020 年 7 月 29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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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期限: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二)本次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
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宏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系人:孙光阳
   联系电话:0755-83463213
   传真:0755-83516244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王忠、彭索醒、郭睿、李梦迪、刘昌龙、柯方钰、周磊
   联系电话:0755-81981467
   传真:0755-8213343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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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6/22/23 楼
    联系人:周金龙
    联系电话:021-20639659
    传真:021-20639423
    (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彭雪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7 层
    联系人:平云旺、魏星
    联系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五)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咏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水景花园 42 号楼 4208 号
    联系人:李阔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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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2800890
传真:010-82800107
(六)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付建超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联系人:陈晓莹
联系电话:020-28311606
传真:021-63350003
(七)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555 号 A 座 103 室 K-22
联系人: 张永杰、刘兴堂、宫晨
联系电话:021-63504376
传真:021-63610539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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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010900076610950
经办人员:周祎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13 楼
联系电话:13631673092
传真:0755-88024830
(九)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王建军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275
(十)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戴文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五、认购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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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和以
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
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并受之约
束;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
并接受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
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四)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五)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次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由
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本次债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为发行人出具 2017
及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同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能
集团出具 2017 及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债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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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人出具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同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华能资本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华能集团出具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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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次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本次债券信用评级情况
    根据新世纪评级出具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说明本次
债券发行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二)评级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优势
       外部支持。作为华能集团下属金融类核心子公司之一,长城证券能够在资本补
充、业务支持和业务协同等方面获得股东的有力支持。
       业务资质齐全。长城证券特许经营资质较齐全,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基础。
       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长城证券已成功在 A 股市场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资本实力有所增强,融资渠道得到拓宽,有利于后续业务的开
展。
    2、关注
       宏观经济风险。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和增速换挡的阶段,经济下行压
力较大,证券业运营风险较高。
       市场竞争风险。国内证券公司同质化竞争较严重,其他金融机构也在部分业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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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对证券公司构成竞争,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证券公司业务构成冲击,长城
证券将持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
       业务相对集中。长城证券收入及利润结构逐步均衡,但仍主要依赖经纪业务及
信用业务,业务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长城证券自营业务及融资融券业务占用资金较多,两融
业务规模易受市场影响而出现波动,将持续考验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及融资能
力。
       风险管理要求提高。创新业务品种的不断丰富与创新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将
对长城证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新世纪评级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次(期)债
券存续期内,新世纪评级将进行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具一次,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于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
后 2 个月内出具,且不晚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在发生可能影响发
行人信用质量的重大事项时,新世纪评级将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
    新世纪评级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发行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
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在持续跟踪评级报告出具 5 个工作日内,新世纪评级将把跟踪评级报告发送至
发行人,并同时发送至交易所网站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将不晚于在其
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三、发行人资信情况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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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国内数十家银行保持着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 418 亿元,已使用额度为 58 亿元,
     未使用额度为 360 亿元。
             (二)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的违约情况
             公司在与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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