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罚〔2023〕9号),因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石墨化车间顶部收尘设施未运行的违法事实。对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证明》,青海天蓝新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积极完成整改并及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