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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纳千成(3002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18.57 0.020
2023-12-31 1 其他 10 38890.20 47.013
2 基金 36 780.99 0.944
2023-09-30 1 其他 6 27370.97 33.087
2023-06-30 1 其他 6 26445.73 31.969
2 基金 97 6850.42 8.281
2023-03-31 1 其他 6 27396.33 33.748
2 基金 1 230.00 0.2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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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4 8.35 8.43 -0.95 30.00 250.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仙霞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证券营业部

2023-03-14 4.98 5.05 -1.39 249.00 1240.02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13 5.07 5.19 -2.31 214.50 1087.52

买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证券营业部

2023-03-13 5.07 5.19 -2.31 83.81 424.9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3-03-13 5.07 5.19 -2.31 60.00 304.20

买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证券营业部

2023-03-13 5.07 5.19 -2.31 60.00 304.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华)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绍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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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30

处罚对象:

李绍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华) 
时间:2020-07-30 来源:
〔2020〕4 号
  
  当事人:李绍华,男,1965年5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绍华内幕交易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百纳)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月26日、2月6日,华录百纳主管并购投资工作的原副董事长胡某与上海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娱)总经理董某晖进行电话通话,谈及华录百纳重组事项,表达并购上海嘉娱的意愿。
  2017年2月中旬,胡某考虑将上海嘉娱作为重组标的,并在2017年2月17日前将并购重组事宜与华录百纳原总经理刘某宏及董事会秘书李某沟通。
  2017年2月17日,胡某与上海嘉娱总经理董某晖、股东代表董某嵘在北京昆仑饭店见面沟通,就如何做大综艺业务进行了探讨,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2017年2月25日,华录百纳核心经营管理层内部研讨收购方案,华录百纳原董事长陈某生、胡某、原董事张某明、刘某宏、李某参加。胡某向核心管理层汇报了上海嘉娱的情况和谈判的进展,随后刘某宏补充了上海嘉娱的情况。陈某生、张某明认可事项进展的方向,但表示需要谈一下价格。
  2017年4月14日,华录百纳和上海嘉娱针对收购价格进行谈判,胡某、华录百纳原副总经理陈某倬、董某嵘、董某晖参加。胡某表示和上海嘉娱就具体条款已经达成共识,要求陈某倬撰写合作备案录。陈某倬起草后交由陈某生进行审阅。华录百纳提出,股份支付部分以后每年解禁20%,分5年解禁,上海嘉娱方面未同意。
  2017年4月17日,胡某和上海嘉娱方董某嵘、董某晖沟通,上海嘉娱同意股份分5年解禁,核心条款基本达成。当日下午,陈某倬将备忘录送至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向陈某生汇报,陈某生表示同意。同时,胡某电话征询张某明和刘某宏意见,张某明和刘某宏表示同意。
  2017年4月18日,华录百纳与上海嘉娱签署《关于上海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工作程序备忘录》。当日晚间,华录百纳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收购资产事项。
  2017年5月3日,华录百纳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定该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日,华录百纳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嘉娱100%股权。
  2017年9月29日,华录百纳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华录百纳购买上海嘉娱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2月17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7月1日。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胡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全程参与华录百纳并购重组过程,不晚于2017年2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李绍华内幕交易“华录百纳”情况
  (一)李绍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胡某存在联络接触
  李绍华与胡某为朋友关系,存在业务合作。2017年2月17日至2月21日李绍华与胡某累计通话6次。此前,胡某2017年2月15日来长沙出差期间与李绍华有过接触,在2月16日晚间两人有过通话联络。
  (二)李绍华利用“曾某秀”账户交易“华录百纳”
  2017年2月16日,“曾某秀”账户开立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东路证券营业部,曾某秀为李绍华的岳母。
  2017年2月20日,李绍华妻子李某萍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至曾某秀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该笔资金来源于李绍华投入湖海财富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海财富)的注册资本金,李绍华持有湖海财富90%股份且湖海财富全部注册资本由其出资。李绍华在湖海财富任董事长,拥有资金调度使用审批权。
  2017年2月20日至21日,“曾某秀”账户共买入“华录百纳”508,500股,买入金额9,970,542.9元,由湖海财富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袁某琴下单操作。交易期间,湖海财富分管证券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正常履职,李绍华对湖海财富拥有绝对控制权。李绍华妻子李某萍在“曾某秀”账户交易“华录百纳”期间频繁登陆“曾某秀”账户。
  华录百纳复牌后,“曾某秀”账户将“华录百纳”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824,865.2元,账户交易亏损5,131,011.65元。
  (三)账户交易特征
  2017年2月15日胡某来长沙出差期间,李绍华与胡某有过接触。2017年2月16日,“曾某秀”账户开立。2017年2月16日21点56分和2月17日8点54分,李绍华与胡某有过通话联络。
  2017年2月20日9点38分,李某萍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至曾某秀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随后,9点49分和11点03分,“曾某秀”账户共买入40,000股“华录百纳”。
  2017年2月20日11点05分,李绍华与胡某有过通话联络。随后,14点32分至52分,“曾某秀”账户买入215,400股“华录百纳”。
  2017年2月20日18点06分和20点30分,2017年2月21日10点01分和10点05分,李绍华与胡某有过通话联络。随后,在2月21日10点33分至10点49分,“曾某秀”账户买入253,100股“华录百纳”。
  综上,“曾某秀”账户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话联系,买入时点与通话联系的时点接近。“曾某秀”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仅交易“华录百纳”一只股票,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绍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存在联络接触,其控制“曾某秀”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绍华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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