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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人福(60007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15 99101.89 0 21.37 387.87 0
2025-12-12 100921.11 7122.46 21.37 387.87 0.13
2025-12-11 99361.87 4229.86 23.33 413.64 1.45
2025-12-10 99255.48 6433.89 21.90 390.04 0.68
2025-12-09 101469.70 10497.28 22.60 400.92 2.26
2025-12-08 96364.06 1701.04 20.41 377.79 0.07
2025-12-05 96631.87 1862.47 20.90 389.58 2.29
2025-12-04 97042.03 2724.35 19.51 365.62 2.19
2025-12-03 96763.91 7377.00 18.73 347.82 0.22
2025-12-02 95350.84 2285.05 18.72 359.61 0.7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45891.13 29.738
2 基金 75 14390.14 9.325
3 保险 1 1741.88 1.129
2025-06-30 1 其他 10 46158.63 29.911
2 基金 478 28764.43 18.640
2025-03-31 1 其他 7 45261.16 29.330
2 基金 121 19444.92 12.601
3 保险 1 1692.58 1.097
2024-12-31 1 其他 21 44145.12 28.607
2 基金 587 38236.96 24.778
2024-09-30 1 其他 10 44980.37 29.148
2 基金 122 19904.84 12.8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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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11 22.03 22.03 0 11.60 255.5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宝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路分公司

20250102 22.22 22.22 0 89.40 1986.4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景辉街证券营业部

20240912 16.43 16.43 0 45.00 739.35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11 17.30 17.59 -1.65 34.00 588.2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09 18.42 18.70 -1.50 150.00 276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20240909 18.42 18.70 -1.50 250.00 460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人福: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亚君,夏渊,张红杰,李前伦,李杰,王学海,艾路明,邓霞飞,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人福: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渊,张红杰,郑承刚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亚君,夏渊,张红杰,李前伦,李杰,王学海,艾路明,邓霞飞,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人福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亚君,夏渊,张红杰,李前伦,李杰,王学海,艾路明,邓霞飞,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人福医药: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亚君,李前伦,李杰,艾路明,邓霞飞,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人福: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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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30

处罚对象:

吴亚君,夏渊,张红杰,李前伦,李杰,王学海,艾路明,邓霞飞,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ST 人福编号:临 2025-133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当代科技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08 号)。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鄂处罚字〔2025〕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人
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28 号)。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高新区。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住所: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艾路明,男,195×年 5 月出生,时任当代集团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
区。
李杰,男,195×年 7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
区。
王学海,男,197×年 8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
邓霞飞,男,196×年 12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董事、总裁,住址:湖北省武汉
市洪山区。
郑承刚,男,197×年 6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监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
夏渊,男,198×年 7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职工监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
山区。
吴亚君,女,197×年 5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武昌区。
张红杰,男,196×年 7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副总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
李前伦,男,197×年 10 月出生,时任人福医药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福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上市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人福医药、当代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相关关联人及占用情况
案涉期间,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控股股东。根据 2013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规定,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
联人。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与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额 127.85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当代集团要求和安排下进行。2022 年 4 月 28 日,
人福医药在《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对 2020 年至
2022 年 4 月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此外,人福医药在 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当代集团已经归还全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8%。
2021 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1.7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2.97%。
2022 年 1 月至 3 月,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 21.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4%。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人福医药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
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19.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情况,但其
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信息,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相关关联人情况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与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美立德)关系
密切,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24 年 7 月 27 日,人福医药披露《关于子公司购买
物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将珂美立德披露为关联人。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的规定,珂美立德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照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关系。
(二)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下属 4 家子公司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司、武汉人福创新药
物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天润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以 5.11 亿元、4.68 亿元、3.90 亿元、2.77 亿元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交易金额合
计 16.45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9.17%。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21 年《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
福医药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其一,人福医药通过设立金科瑞达(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瑞达),
用于承接人福医药剥离的资产,金科瑞达及其控制的资产均由人福医药实际控制。其
二,武汉睿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睿成)及智盈新成(武汉)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盈新成)实际上由人福医药控制,但人福医药 2017 年至
2022 年 9 月未将智盈新成、武汉睿成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人福医药未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上述
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导致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43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 12.43%;2021 年年度报告
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72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5.21%;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91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
例 5.71%。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2022 年 12 月 22 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四、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隐瞒关联关系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购买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星医药)持有的湖
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福药辅)40%股权,交易价格 1 亿元。
遥星医药自然人股东罗某胜(持股 90%)、孙某(持股 10%)均系为当代集团代持股
份,遥星医药系当代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
规定,遥星医药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照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上市
公司报送关联人关系。上市公司与遥星医药开展股权交易时,难以确定遥星医药为其
关联人。当代集团故意隐瞒关联人关系事项导致人福医药难以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人福医药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人福医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披
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
为。
案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杰时任人福医药董事长,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在 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应当知悉珂美立德为人福医药关联人,
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构成应披露关联交易;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
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年
王学海时任人福医药董事,决策并推动人福医药设立金科瑞达,知悉金科瑞达、
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
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霞飞时任人福医药董事、总裁,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
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承刚时任人福医药监事,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夏渊时任人福医药职工监事,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亚君时任人福医药财务总监,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
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
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红杰时任人福医药副总裁,应当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 2020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前伦时任人福医药董事会秘书,参与筹建金科瑞达并处置案涉有关资产,知悉
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当代集团作为人福医药的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为
其提供资金,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当代集团隐瞒人福医药购买珂美立
德案涉房产及购买遥星医药持有的人福药辅 40%股权交易中的关联关系。当代集团上
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信息披露情形。时任当
代集团董事艾路明,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为当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2.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3.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4.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5.对郑承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6.对夏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3.对王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4.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5.对李前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6.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7.对张红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为其提供资金,导致人福医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2.对艾路明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对艾路明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
一、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艾路明处以 39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9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34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前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八、对王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九、对郑承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十、对夏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十一、对张红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作为时任当代集团董事,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在人福医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组织、领导案涉相关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鉴于艾路明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
条、第五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明采取七年市场禁
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
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
类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9.8.2
条,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29)。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8 条“上市
公司股票因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
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 12 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
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 2022 年 1-3 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处
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2-161)。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决定
书》所涉及违法事项系 2022 年及以前发生,现已全部整改完毕,不会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特别是 2025 年 7 月重组完成以来,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
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ST人福: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9

处罚对象:

夏渊,张红杰,郑承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9 号
────────────────────────
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
夏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张红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第1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人福医药
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
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相关关联人及占用情况
案涉期间,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控股股东,根据 2013 年修正的《公司法》
等相关规则规定,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与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累计发生额 127.85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当代集团要求和安
排下进行。2022 年 4 月 28 日,人福医药在《关于控股股东资金
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对 2020 年至 2022 年 4 月
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此外,人福医药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当代集团已经归还全
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累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8%。
2021 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2页
累计发生额 81.7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2.97%。
2022 年 1 月至 3 月,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1.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4%。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则规定,人福医药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3.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人福医药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控股股东当代集团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0 年
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19.26%。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则
规定,人福医药应当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情况,
但其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信息,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1.相关关联人情况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与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珂美立德)关系密切,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24 年 7
月 27 日,人福医药披露《关于子公司购买物业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将珂美立德披露为关联人。珂美立德是人福医药案涉
期间的关联人,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
关联人关系。
2.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第3页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下属 4 家子公司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
司、武汉人福创新药物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天润健康产品有
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 5.11 亿元、4.68 亿
元、3.90 亿元、2.77 亿元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交易金额合
计 16.45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9.17%。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则规定,人福医药应当及时披
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
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三)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一,人福医药通过设立金科瑞达(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科瑞达),用于承接人福医药剥离的资产,金科
瑞达及其控制的资产均由人福医药实际控制。其二,武汉睿成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睿成)及智盈新成(武汉)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盈新成)实际上由人福医药
控制,但人福医药 2017 年至 2022 年 9 月未将智盈新成、武汉睿
成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人福医药未按照规定将上述公司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导致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3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
目比例 12.43%;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72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 5.21%;2022 年半年
第4页
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 12 月 22
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四)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隐瞒关联关系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购买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遥星医药)持有的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人福药辅)40%股权,交易价格 1 亿元。遥星医药自然人股
东罗某胜(持股 90%)、孙某(持股 10%)均系为当代集团代持
股份,遥星医药系当代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是人福医药案涉期
间的关联人。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关
系。上市公司与遥星医药开展股权交易时,难以确定遥星医药为
其关联人。当代集团故意隐瞒关联人关系事项导致人福医药难以
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相关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指使资金占用,
隐瞒关联关系,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第5页
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实际控
制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3〕10 号、〔2024〕
167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监事郑承刚、
时任职工监事夏渊,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
副总裁张红杰应当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 2020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责任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或
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第6页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监事郑承刚、时任职工监事夏
渊、时任副总裁张红杰予以公开谴责。
公开谴责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第7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26

处罚对象:

吴亚君,夏渊,张红杰,李前伦,李杰,王学海,艾路明,邓霞飞,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027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6709479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                                
当事人: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人福医药
)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当代集团
)
,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艾路明
,
男,时任当代集团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李杰
,
男,时任人福医药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王学海
,
男,
时任人福医药董事,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邓霞飞
,
男,
时任人福医药董事、总裁,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郑承刚
,
男,
时任人福医药监事,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夏渊
,
男,
时任人福医药职工监事,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吴亚君
,
女,
时任人福医药财务总监,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张红杰
,
男,
时任人福医药副总裁,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李前伦
,
男,
时任人福医药董事会秘书,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人福医药
或上市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集团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
明
,
人福医药
、
当代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相关关联人及占用情况
  
案涉期间,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控股股东。根据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
的规定,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与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27.85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当代集团要求和安排下进行。
2022
年
4
月
28
日,人福医药在《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对
2020
年至
2022
年
4
月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此外,人福医药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当代集团已经归还全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8%
。
  
2021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1.7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62.97%。
  
2022年
1
月至
3
月,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1.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3.44%。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人福医药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的19.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情况,但其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信息,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
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相关关联人情况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与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美立德)关系密切,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24年
7
月
27
日,人福医药披露《关于子公司购买物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将珂美立德披露为关联人。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的规定,珂美立德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照2021年《信披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关系。
  
(二)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
3
月,人福医药下属
4
家子公司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司、武汉人福创新药物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天润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
5.11
亿元、
4.68
亿元、
3.90
亿元、
2.77
亿元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交易金额合计
16.45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
的9.17%
。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
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人福医药
2020年年度报告
、
2021年年度报告
、
2022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其一,人福医药通过设立金科瑞达(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瑞达),用于承接人福医药剥离的资产,金科瑞达及其控制的资产均由人福医药实际控制。其二,武汉睿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睿成)及智盈新成(武汉
)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盈新成)实际上由人福医药控制,但人福医药
2017
年至
2022
年
9
月未将智盈新成、武汉睿成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人福医药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
2014
年修订)》
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将上述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导致人福医药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3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
12.43%
;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72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
5.21%
;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91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
5.71%
。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12
月
22
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四、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隐瞒关联关系
  
2022年
3
月,人福医药购买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星医药)持有的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福药辅)
40%
股权,交易价格
1
亿元。
  
遥星医药自然人股东罗某胜(持股90%)、孙某(持股
10%
)均系为当代集团代持股份,遥星医药系当代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的规定,遥星医药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照2021年《信披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关系。上市公司与遥星医药开展股权交易时,难以确定遥星医药为其关联人。当代集团故意隐瞒关联人关系事项导致人福医药难以按规定及时披露
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
  
上述违法事实,有人福医药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人福医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披露2021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第二款所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李杰时任人福医药董事长,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在2020年至
2022
年
3
月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应当知悉珂美立德为人福医药关联人,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构成应披露关联交易;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
未及时披露2021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和
虚假记载
,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学海时任人福医药董事,决策并推动人福医药设立金科瑞达,
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
,是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邓霞飞时任人福医药董事、总裁,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1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
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
,是上市公司
未及时披露2021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郑承刚时任人福医药监事,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1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
未及时披露2021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夏渊时任人福医药职工监事,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1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
未及时披露2021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吴亚君时任人福医药财务总监,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年至
2022
年
3
月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知悉
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
,是上市公司
未及时披露2021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和
虚假记载
,
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
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红杰时任人福医药副总裁,应当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李前伦时任人福医药董事会秘书,参与筹建金科瑞达并处置案涉有关资产,
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
,是上市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
、
2021年年度报告
及
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当代集团作为人福医药的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为其提供资金,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当代集团隐瞒人福医药购买珂美立德案涉房产及购买遥星医药持有的人福药辅40%股权交易中的关联关系。当代集团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指使
”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
“
隐瞒
”
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信息披露情形。时任当代集团董事艾路明,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为当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未及时披露2021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
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
的
罚款;
  
2.
对
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
的
罚款;
  
3.
对
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
的
罚款;
  
4.
对
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
的
罚款;
  
5.
对
郑承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
的
罚款;
  
6.
对
夏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
的
罚款。
  
二、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
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
的
罚款;
  
2.
对
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
的
罚款;
  
3.对王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
的
罚款;
  
4.
对
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
的
罚款;
  
5.对李前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
的
罚款;
  
6.
对
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
的
罚款;
  
7
.
对
张红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
的
罚款。
  
三、对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
2021年至
2022
年
3
月
为其提供资金,
导致
人福医药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处
以400万元
的
罚款;
  
2.对艾路明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四、对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
2020
年
为其提供资金
以及隐瞒关联关系,导致
人福医药
2020年年度报告
、
202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处
以500万元
的
罚款;
  
2.对艾路明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
  
一、对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艾路明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五、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340万元的罚款;
  
六、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前伦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八、对王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九、对郑承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十、对夏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十一、对张红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当代集团董事,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在人福医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组织、领导案涉相关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鉴于艾路明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明采取七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
12
月
26
日

人福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13

处罚对象:

吴亚君,夏渊,张红杰,李前伦,李杰,王学海,艾路明,邓霞飞,郑承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编号:临 2025-128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武汉
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052024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当代科技
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08 号)。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路明、李杰、
王学海、邓霞飞、郑承刚、夏渊、吴亚君、张红杰、李前伦: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上市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人福医药、当代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相关关联人及占用情况
案涉期间,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控股股东。根据 2013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规定,当代集团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
联人。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与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
额 127.85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当代集团要求和安排下进行。2022 年 4 月 28 日,
人福医药在《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对 2020 年至
2022 年 4 月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此外,人福医药在 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当代集团已经归还全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8%。
2021 年,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81.79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2.97%。
2022 年 1 月至 3 月,人福医药与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 21.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
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
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人福医药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
计发生额 25.02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19.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福医药应当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情况,但其
二、人福医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相关关联人情况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与武汉珂美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珂美立德)关系密切,
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24 年 7 月 27 日,人福医药披露《关于子公司购买物业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将珂美立德披露为关联人。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
十二条第(四)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的规定,珂美立德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照 2021 年
《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关联人关系。
(二)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下属 4 家子公司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司、武汉人福创新药
物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天润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以 5.11 亿元、4.68 亿元、3.90 亿元、2.77 亿元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交易金额合
计 16.45 亿元,占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9.17%。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21 年《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
福医药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人福医药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其一,人福医药通过设立金科瑞达(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瑞达),
用于承接人福医药剥离的资产,金科瑞达及其控制的资产均由人福医药实际控制。其
二,武汉睿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睿成)及智盈新成(武汉)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盈新成)实际上由人福医药控制,但人福医药 2017 年至
2022 年 9 月未将智盈新成、武汉睿成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人福医药未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上述
股东的净利润 1.43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 12.43%;2021 年年度报告
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72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例5.21%;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0.91 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比
例 5.71%。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2022 年 12 月 22 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四、控股股东当代集团隐瞒关联关系
2022 年 3 月,人福医药购买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星医药)持有的湖
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福药辅)40%股权,交易价格 1 亿元。
遥星医药自然人股东罗某胜(持股 90%)、孙某(持股 10%)均系为当代集团代持股
份,遥星医药系当代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
规定,遥星医药是人福医药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未按照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上市
公司报送关联人关系。上市公司与遥星医药开展股权交易时,难以确定遥星医药为其
关联人。当代集团故意隐瞒关联人关系事项导致人福医药难以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人福医药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人福医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
规定,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第二款所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杰时任人福医药董事长,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在 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应当知悉珂美立德为人福医药关联人,
向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构成应披露关联交易;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
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学海时任人福医药董事,决策并推动人福医药设立金科瑞达,知悉金科瑞达、
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
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霞飞时任人福医药董事、总裁,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成实际由上
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承刚时任人福医药监事,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夏渊时任人福医药职工监事,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
2021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亚君时任人福医药财务总监,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
2020 年至 2022 年 3 月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知悉金科瑞达、武汉睿成、智盈新
成实际由上市公司控制,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红杰时任人福医药副总裁,应当知悉人福医药存在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在 2020 年相关付款审批流程上签字,是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当代集团作为人福医药的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求,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为
其提供资金,构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当代集团隐瞒人福医药购买珂美立
德案涉房产及购买遥星医药持有的人福药辅 40%股权交易中的关联关系。当代集团上
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未按规定信息披露情形。时任当代集团董
事艾路明,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为当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2.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3.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4.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5.对郑承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6.对夏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3.对王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4.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5.对李前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6.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7.对张红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 2021 年至
2022 年 3 月为其提供资金,导致人福医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2.对艾路明处以 14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使上市公司人福医药 2020 年为其
提供资金以及隐瞒关联关系,导致人福医药 2020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重大
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2.对艾路明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
一、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艾路明处以 39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9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吴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 34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邓霞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前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八、对王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九、对郑承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十、对夏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十一、对张红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作为时任当代集团董事,实际履行当代集团董事长职责,在人福医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组织、领导案涉相关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密联系。艾路明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艾路明采取七年市场禁入
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
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所涉及违法事项系 2022 年及以前发生,现已全部整改完毕,不会对公司未
来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特别是 2025 年 7 月重组完成以来,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
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福医药: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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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03

处罚对象:

吴亚君,李前伦,李杰,艾路明,邓霞飞,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7号
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人福医药,A股证
券代码:600079;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2-
司控股股东;
艾路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邓霞飞,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总裁;
吴亚君,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前伦,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7月27日,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收购子公司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关于子公司购买物业资产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涉及前期多笔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事项,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于子公司购买物业资产关联交易事项未准确披
露也未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相关工作函回复不真实、
不准确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司、武汉人福创新药物
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天润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分别向武汉珂美
立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美立德)购买物业资产,合
同金额合计164,498.30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3-
东的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的15.46%。
根据公司公告及相关材料,2024年7月12日,控股股东武
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告知公
司,当代科技下属企业因业务关系,能够对珂美立德的股东实施
重大影响,珂美立德为公司关联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4
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子公司购买物
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告显示,上述交易还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5月5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公司在回函中明确否认珂美立德为公司关联
方。
综上,公司前期未准确披露关于子公司购买物业资产关联交
易事项,也未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且相关工作函回复不
真实、不准确。公司在2024年7月12日获悉相关关联关系后,
也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迟至2024年7月27日才予以披露。
(二)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相关董事会决
策程序,且相关工作函回复不真实、不准确
1.关于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事项
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人福普克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就口服
制剂cGMP出口生产基地项目,于2016年11月与武汉市新洪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洪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工程项造价8,922.41万元,占2015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
1.13%。
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生物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
司就武汉光谷生物医药创新中心项目,于2018年4月与新洪建
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12月签订《土建补充
协议》,该工程累计造价6,025.88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归母净
资产的0.59%。
三是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冈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就黄冈人
福医药国际高端新型特色原料药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于2021
年9月起先后与新洪建筑签订《生产基地(一标段)施工合同》
《生产基地(二标段)施工合同》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合
计为29,002.72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2.73%。
2.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
公司及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11月
分别与武汉当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当璟)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转让所持珂美立德合计100%股权,交易金额合计
189,175,937元,占2017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0%。交易完
成后,珂美立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事项
公司于2022年3月与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
星医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
限责任公司40%股权,股权转让款为10,000万元,占2020年经-5-
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94%。
根据公司公告及相关材料,2024年7月12日,控股股东当
代科技告知公司,当代科技下属企业因业务关系,能够对新洪建
筑、武汉当璟、遥星医药实施重大影响,新洪建筑、武汉当璟、
遥星医药为公司关联人,上述5笔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但相关
交易均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2024年7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述交易的议案。公告显示,上
述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所于2023年4月13日
发出监管工作函,公司在回函中明确否认新洪建筑为公司关联方。
且公司在2024年7月12日获悉相关关联关系后,也未及时披露,
迟至2024年7月27日才予以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巨大,均未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经监管问询,仍未采取措施核实并准确
披露关联关系,在获悉相关关联关系后,也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情况,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
第6.3.1条、第6.3.6条、第6.3.7条等有关规定。-6-
公司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实际控制人艾路明作为上述关联交
易对方的控制方,故意隐瞒其与相关方的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
能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交易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第2.23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3条、第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第4.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李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裁邓
霞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亚君
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前伦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事
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前期,本所已针对公司子公司购买物业资产未及时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并披露等相关事项,于2023年2月1日作出对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
定的纪律处分决定。对于上述违规事实,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
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
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予以公开谴责;对人福医药集
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李杰、时任总裁邓霞飞、时任财
务总监吴亚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前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8-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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