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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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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梅,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陕监措施字〔 2023〕15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18
年 10 月 16 日,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控股的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 ,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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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曙光汽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花投资向曙
光汽车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公
司及吴一坚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2.68%。该担保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且存在
披露不及时的情况。因金花投资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曙光汽
车已提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吴一坚还款本息合计 21,895,017.36
元及承担相关仲裁及律师费用,涉及金额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
净利润的 120%。
综上,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
对外披露。 就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前期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梅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
事项也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时任总经理张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异议。 第一,本次违
规担保系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个人行为,其不知晓、未发
现。相关担保未履行程序,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在其担任总经理
期间债权人也未主张过担保责任。第二,其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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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直接分管印章业务,担保发生期间,
控股股东隐瞒使用公司印章。第三,其在本次违规担保披露后,
配合公司采取解决措施。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
《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并在协议中确认,公
司保证其担保财产已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且相关合同中,公司
已作为担保方加盖公章,相关事项导致公司被申请仲裁,可能承
担担保责任,涉及金额达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利润 120%。 公司
违规担保事实明确, 其所称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前期
未主张责任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第二, 张梅作为
时任总经理,系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
勉尽责,及时主动关注公司重大事项, 确保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实施, 且根据《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责任人
情况, 时任总经理张梅对公司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不能以不知
情、不负责印章管理等为由减免责任,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
证明已勤勉履职。第三,责任人所称采取措施应对违规担保事项,
并未能起到减轻违规行为效果的实际作用,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尚
未解除。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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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