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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股份(60034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3 79506.90 6996.70 127.66 1060.85 5.01
2025-12-02 79078.24 6077.24 128.68 1044.88 14.31
2025-12-01 79275.60 4960.67 115.80 907.87 17.15
2025-11-28 77697.52 1057.35 98.74 755.36 0
2025-11-27 79211.15 2883.15 104.46 798.07 5.67
2025-11-26 79199.48 4772.07 113.61 855.48 0.01
2025-11-25 77369.27 2266.44 113.61 875.93 0.03
2025-11-24 77164.52 3067.68 124.66 952.40 1.18
2025-11-21 76601.88 3189.24 124.15 963.40 0.67
2025-11-20 78917.98 7256.72 130.97 1050.38 0.6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204676.41 56.736
2 基金 14 16277.45 4.512
3 上市公司 1 2272.68 0.630
4 社保 1 1726.72 0.479
2025-06-30 1 其他 8 204289.24 56.629
2 基金 227 17967.60 4.981
3 上市公司 1 2266.89 0.628
2025-03-31 1 其他 3 204271.06 56.624
2 基金 11 7253.39 2.011
3 上市公司 1 2276.07 0.631
4 保险 1 1399.81 0.388
2024-12-31 1 其他 10 205835.46 57.058
2 基金 200 17961.96 4.979
3 上市公司 1 2269.35 0.629
4 社保 1 1204.22 0.334
2024-09-30 1 其他 2 205896.82 57.075
2 基金 13 14508.09 4.022
3 上市公司 1 2293.51 0.636
4 社保 1 1783.34 0.49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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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04 6.30 6.72 -6.25 55.00 346.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530 6.30 6.62 -4.83 45.00 283.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4 7.10 6.58 7.90 30.00 213.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20250417 5.90 6.52 -9.51 30.00 177.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20250416 7.25 6.54 10.86 60.00 43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20250220 6.55 6.55 0 30.70 201.0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阳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阳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收到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晋宁榆煤字[2019]110号
发文单位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华阳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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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2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公告编号:2025-030
债券代码:240807 债券简称:华阳YK01
债券代码:240929 债券简称:华阳YK02
债券代码:241770 债券简称:24华阳Y1
债券代码:241771 债券简称:24华阳Y2
债券代码:241972 债券简称:24华阳Y4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2号),因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阳集团”)2021年非经营性占用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导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号)。
近日,公司从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该决定
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第1页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应当事人樊宗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
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
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
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
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
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
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
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
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2页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
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
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
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
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对其职责描述失实,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
序不当,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
未认定2021年6月30日资金划转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樊宗莉请求不予
处罚。
我局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
领导分工,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按照相关安排,于
2021年4月16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到华阳集团账户,该行为对华阳集团占
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与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具
有直接因果。本案调查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2021年6月
30日资金划转的责任人员认定与樊宗莉对2021年4月16日资金划转的责任认
定无关。综上,我局对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
第3页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
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第4页

华阳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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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02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348 证券简称: 华阳股份公告编号: 2025-023
债券代码: 240807 债券简称: 华阳 YK01
债券代码: 240929 债券简称: 华阳 YK02
债券代码: 241770 债券简称: 24 华阳 Y1
债券代码: 241771 债券简称: 24 华阳 Y2
债券代码: 241972 债券简称: 24 华阳 Y4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2025年6月25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22) 。
近日, 公司获知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晋证监处罚字
[2025]2号) ,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具体内容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上市公司) 、 华阳新材
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 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 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24.19%的股权, 为阳煤化
工控股股东。 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 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 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 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
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 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 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2021年9月30日, 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阳
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中, 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对账单、 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阳煤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2021]15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证
监会公告[2021]16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 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 划转阳煤化工账户资金, 形
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导致阳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年
度报告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 其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高彦清, 负责华阳集团财务、 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 高彦清未审慎
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未对阳煤化工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导致在未
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 高彦清上述
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是华阳集团涉嫌违
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 负责账户管理、 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 樊宗莉在未经阳
煤化工同意的情况下, 按照高彦清的安排, 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
户资金, 对华阳集团占用阳煤化工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直接导致
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樊宗莉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 是华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 对华阳集团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 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
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
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
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
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
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所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日
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收到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晋宁榆煤字[201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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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09

处罚对象: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受处罚主体: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
处罚书文号:晋宁榆煤字[2019]110号;
处罚机关: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处罚时间:2019年6月28日;
处罚事项:1、责令停产整顿,罚款167万元整;2、责令停止建设,罚款67万元整;合计234万元。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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