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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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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福建
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6 月 24 日,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拟购买“山鹰转债” 的提示性公-2-
告》 显示, 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盛实业)
拟以不高于每张面值的价格购买公司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山鹰转
债” 持有至到期, 预计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根据
公司公告, “山鹰转债” 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到期兑付并摘牌。
经核查,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泰盛实业未增持“山鹰转债”。
另经查明,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期间,“山
鹰转债” 仅有 11 个交易日成交最低价格低于面值。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泰盛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公开披露拟增持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理应严格遵守、 及时
履行。 但泰盛实业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违反了
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 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 第 7.7.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4.1.1 条等有关
规定。
( 二) 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泰盛实业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山鹰转
债” 仅有 11 个交易日最低价低于面值, 可增持期间主要处于增
持前期且时间太短, 筹措相关资金的时间过于紧迫, 且并未对可
转债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3-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泰盛实业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
施增持, 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对投资者的合理预期造成影
响,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其所称未造成影响等理由不能成立。 本
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可增持期间等情况, 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