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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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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6 月 11 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珠集团) 收到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中珠集团、公司实际- 2-
控制人许德来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 合同纠
纷一案的《仲裁判决书》(〔 2019〕 杭仲裁字第 2338 号),裁定万
向信托有权对中珠集团提供质押的 104,118,119 股公司股份, 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
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 7 月 30 日,中珠
集团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 2020〕 粤 04 执 756 号),裁定查
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中珠集团、 许德来名下的
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益,金额以 613,457,625.68
元为限。 8 月 3 日,中珠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杭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书》。 9 月 22 日,杭州中院开庭
审理并驳回中珠集团申请。 12 月 11 日,中珠集团收到《强制执
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中珠集团持有的公司 104,118,991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5%,所得款用于清偿上述合同纠
纷案中的债务。
中珠集团收到上述裁定书等文件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 中珠集团在拍卖网上
获知拍卖公告、 得知司法拍卖涉及股份变动情况后,才函告公司。
公司于 12 月 18 日披露了上述裁定及相关执行情况并表示, 接到
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函告, 中珠集团所持公司 5.225%股份将拍卖、
变卖。根据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
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上述股份拍卖已完成, 中珠集- 3-
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17.418%下降至 12.193%,公司第二大
股东一体投资持有的 12.661%公司股份超过中珠集团, 不排除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 5.225%的公司股份被裁定执行拍卖,且
被拍卖后可能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控股
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但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未及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第 11.1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中珠集团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珠医
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4-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