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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6030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85646.32 6443.99 147.57 3672.93 6.30
2024-04-29 87910.14 12126.85 152.65 3871.12 18.57
2024-04-26 87194.54 8297.86 146.75 3595.29 6.05
2024-04-25 88536.11 4507.39 148.20 3614.52 4.01
2024-04-24 88508.69 6783.28 151.14 3763.30 10.50
2024-04-23 87110.42 3480.25 146.44 3573.05 2.96
2024-04-22 87127.81 2333.36 145.22 3486.65 4.75
2024-04-19 88249.76 5420.41 143.10 3537.35 2.40
2024-04-18 88282.12 10288.52 144.69 3557.84 5.75
2024-04-17 87159.31 6260.12 149.92 3595.00 7.7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8 68746.96 62.176
2 基金 10 1609.13 1.455
2023-12-31 1 其他 10 68888.58 62.304
2 基金 182 3778.61 3.417
3 上市公司 1 2588.15 2.341
2023-09-30 1 其他 7 67929.47 61.436
2 基金 23 2113.93 1.912
3 上市公司 1 2040.00 1.845
2023-06-30 1 其他 13 69418.60 62.783
2 基金 168 5954.62 5.385
3 上市公司 1 2910.03 2.632
2023-03-31 1 其他 9 68905.19 62.319
2 基金 4 828.44 0.7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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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14 33.36 33.36 0 60.00 2001.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9-15 34.27 34.27 0 40.00 1370.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09-15 34.27 34.27 0 32.35 1108.6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3-05-10 21.33 22.45 -4.99 42.00 895.8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30 17.65 16.61 6.26 70.00 1235.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2016-08-11 20.34 20.97 -3.00 37.00 752.58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乐,陈志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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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14

处罚对象:

吕乐,陈志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2019〕125号
 
当事人:吕乐,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谟)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陈志龙,男,1976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志龙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吕乐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2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吕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乐、陈志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吕乐、陈志龙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吕乐为深圳嘉谟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吕乐”中信证券账户、“吕乐”南京证券账户、“吕乐”华泰证券账户、“吕乐”海通证券账户、“吕乐”海通国际证券沪港通账户、“吕乐”中泰国际证券沪港通账户、“陶某琴”华泰证券账户、“陶某琴”南京证券账户、“嘉谟动量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账户、“嘉谟进取1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进取3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堂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4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7号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账户等14个账户(以下简称“吕乐”相关证券账户)由吕乐控制,上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吕乐家庭资金,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资金互转,账户交易IP、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
陈志龙控制“叶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叶某昌和瞿某经陈志龙介绍合作理财,叶某昌出资3500万元、瞿某提供525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叶某昌”证券账户,由瞿某全权管理理财资金。双方资金划入后,瞿某将“叶某昌”证券账户交由陈志龙决策交易。
二、吕乐、陈志龙具有合谋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吕乐控制“吕乐”相关证券账户以及陈志龙控制“叶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连续交易“菲达环保”“人民网”“东风科技”3只股票,操纵股价并反向卖出获利,具有明显的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吕乐与陈志龙是好友,平时见面较多,经常在一起沟通股票买卖、交易手法和策略以及近期买卖股票的情况,吕乐向陈志龙教授了“大单买入,批量卖出”的操作手法。操纵期间,吕乐向陈志龙推荐了“菲达环保”,两人频繁联系、相互交流交易和持仓情况,吕乐、陈志龙具有合谋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三、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价格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具体操纵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17日至22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股票的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5,937,356.93元。
2016年4月27日、2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1,648,655.34元。
2016年6月2日、3日、6月7日、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东风科技”股价,获利810,035.98元。
2016年6月6日至15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894,580.42元。
2016年6月17日至23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人民网”股价,获利1,957,580.10元。
2016年6月27、28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获利594,628.17元。其中,吕乐获利568,618.89元,陈志龙获利26,009.28元。
2016年7月11日、12日、7月14日至19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3,258,082.19元。其中吕乐获利3,258,082.19元,陈志龙获利0元。
上述操纵行为,吕乐获利合计15,074,909.85元,陈志龙获利合计26,009.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委托记录及交易记录,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人询问笔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陈志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吕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吕乐不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信息优势;其二,吕乐部分交易造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结果很小,属于股票价格自然波动,不符合操纵行为的“结果要件”;其三,操纵影响消除后申辩人以市场价卖出余券的盈利不应计算在违法所得范围内,证券交易手续费的计算不准确;其四,吕乐系初犯并配合调查,且已摒弃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的投资策略,量罚幅度上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志龙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陈志龙不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意愿和需要;其二,陈志龙不具有资金优势;其三,将陈志龙的交易数据与吕乐的交易数据混在一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四,相关交易并未严重影响股票价格、交易量,交易与操纵股价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关系。
综上,吕乐请求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陈志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吕乐与陈志龙二人交易“菲达环保”属合谋操纵,有关资金优势、相关交易行为应合并分析。从二人的陈述来看,吕乐承认其在交易涉案3只股票时,股票卖出过程中发现价格下跌,会大量买入以拉升股价,在收盘时发现价格低于持仓成本时买入,目的是拉升价格。二人均承认陈志龙向吕乐学习如何操作买卖股票,吕乐向陈志龙推荐了“菲达环保”及交易策略、二人均交易了案涉股票且在交易过程中有沟通。
从二人的交易行为来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时间上大体一致,手法基本相同,总体呈现买入时单笔大单买入、卖出时分多笔批量卖出的特点,交易过程中有配合,尾市阶段交替拉抬股价,对方卖出过程中有拉抬或维持股价的配合行为。
综上,吕乐与陈志龙二人交易“菲达环保”属合谋操纵,有关资金优势、相关交易行为应合并分析。
第二,吕乐及陈志龙具有资金优势。经对依法调取的交易数据分析,日成交占比等指标可以证明吕乐单独或与陈志龙共同具有资金优势。
2016年6月2日至6月3日、6月7日至6月8日吕乐交易“东风科技”期间,6月2日、3日、7日,吕乐单日买入成交占比分别为31.66%、20.75%、15.24%。2016年6月27日至6月28日、2016年7月11日至7月12日、7月14日至7月19日吕乐、陈志龙交易“菲达环保”期间,7月11日、12日、14日、18日,吕乐、陈志龙单日买入成交占比分别为17.19%、10.45%、16.46%、26.13%。吕乐、陈志龙在各操纵期间内,均存在单日买入成交占比10%以上的情形。从单日买入成交占比数据可知,吕乐单独或与陈志龙共同在交易上述股票期间具有资金优势。
第三,相关交易行为已对股价造成影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当事人认为其交易行为对股价影响较小,部分交易所造成的影响系正常市场波动。证据显示,本案当事人通过分多笔连续大量买入的方式拉升股价,而后反向卖出获利,此种交易方式带有明显的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吕乐也承认存在大量买入以拉升股价的行为,相关行为客观上对股价造成了影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
此外,本案属于短线操纵,股价涨幅多数未超过3%,甚至不到2%,但因短线操纵所需资金量小,资金周转率高等特点,虽然股价上涨有限,但获利可观,不能因其涨幅较小而无视其危害性。此外,对当事人提到的个别涨幅不足1%的情形,应纳入其整个操纵行为来看待,不应单独割裂分析。2016年6月17日14:05:28至14:59:59,吕乐分98笔以16.10元至16.43元买入3,658,793股“人民网”,金额59,546,956.07元。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的50.63%。“人民网”从16.09元上涨至16.40元,上涨0.31元,涨幅1.94%。在6月17日已将股价拉抬上涨1.94%的情况下,6月20日9:31:46至9:35:43的多笔买入具有拉抬股价的性质,但主要是其卖出过程中的为避免股价下跌而采取的维持股价的行为,是其操纵的一部分,不应因涨幅小而排除在操纵之外。
第四,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我会已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在盈利计算中将操纵行为影响消除后卖出余券的所得予以扣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交易费金额进行调整,并对违法所得重新计算。
第五,关于当事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表现情况予以量罚。
综上,我会对吕乐、陈志龙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
一、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以30,149,819.70元罚款;
二、没收陈志龙违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以52,018.5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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