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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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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奥康, A
股证券代码: 603001;
王振滔,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2-
王进权,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翁衡,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董事会
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7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相关事实,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在
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2 年, 在王振滔的组织、 安排下, 公司通过第
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
服店、 永嘉县奥光鞋店,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
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 1.20%;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 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
0.88%。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 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问询函时 , 公司更正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95,000,000.00 元。-3-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 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 与经
销商协商, 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
飞鞋服店、 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 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
公司的时间滞后。 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
额 500,915,926.22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 2022 年累
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 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 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 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对于上述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亦未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 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
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6 条、 第 2.1.7 条、 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决定书》 认定,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4-
长王振滔组织、 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 未组织公司及时披
露信息, 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公司
的经营管理工作, 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和财务工作,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
息, 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4.5.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
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中的部分事项, 本所已于 2023 年 8 月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纪律处分决定( 〔 2023〕 108 号) , 本次
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5-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振滔,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 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翁衡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
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
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