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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国际(6030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4-27 0 0 0 0 0
2023-04-26 10834.49 0 0 0 0
2023-04-25 10927.87 217.68 0 0 0
2023-04-24 10831.44 107.36 0 0 0
2023-04-21 10879.07 161.52 0 0 0
2023-04-20 10882.95 174.99 0 0 0
2023-04-19 10828.85 134.67 0 0 0
2023-04-18 10751.61 163.54 0 0 0
2023-04-17 10972.09 136.42 0 0 0
2023-04-14 10908.19 150.9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1118.10 27.727
2025-06-30 1 其他 1 11118.10 27.727
2 基金 3 24.62 0.061
2025-03-31 1 其他 1 11118.10 27.727
2024-12-31 1 其他 1 11118.10 27.727
2024-09-30 1 其他 1 11118.10 27.72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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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1 8.39 8.39 0 36.00 302.0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14 8.29 8.29 0 36.00 298.4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10 8.37 8.37 0 30.00 251.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12 8.12 8.95 -9.27 739.00 6000.68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聚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三友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1 5.37 5.62 -4.45 30.00 161.1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20230721 5.37 5.62 -4.45 50.00 268.5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20230721 5.37 5.62 -4.45 50.00 268.5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20230721 5.37 5.62 -4.45 50.00 268.5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奥康: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奥康股份、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奥康: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晨,王进权,翁衡,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ST奥康: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11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9 号
────────────────────────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奥康, A
股证券代码: 603001;
王振滔,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2-
王进权,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翁衡,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董事会
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7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相关事实,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在
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21 年至 2022 年, 在王振滔的组织、 安排下, 公司通过第
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
服店、 永嘉县奥光鞋店,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
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 1.20%;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 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
0.88%。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 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问询函时 , 公司更正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95,000,000.00 元。-3-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 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 与经
销商协商, 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
飞鞋服店、 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 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
公司的时间滞后。 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
额 500,915,926.22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 2022 年累
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 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 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 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对于上述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亦未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 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
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6 条、 第 2.1.7 条、 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决定书》 认定,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4-
长王振滔组织、 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 未组织公司及时披
露信息, 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公司
的经营管理工作, 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和财务工作,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
息, 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4.5.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
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中的部分事项, 本所已于 2023 年 8 月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纪律处分决定( 〔 2023〕 108 号) , 本次
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5-
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振滔,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 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翁衡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
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
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奥康股份、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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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20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5687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奥康股份、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文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奥康股份、王振滔、王进权、翁衡)
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王振滔,男,1965年5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王进权,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翁衡,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奥康股份、王振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5月15日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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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17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01 证券简称: ST 奥康公告编号:临 2024-026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振滔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8 号、证监立案
字 01120240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
滔先生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5)。
2024 年 4 月 28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 号),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4-009)。
2024 年 5 月 16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17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奥康工业园。
王振滔,男, 1965 年 5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王进权,男, 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翁衡,男, 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奥康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永嘉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奥康股份、王振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2022 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
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
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未余额 41,539,628.07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4.82%、 1.20%;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 0.88%。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
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报首次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 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
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
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
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 ,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 ;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 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奥康股份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
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
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
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
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
交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
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ST奥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30

处罚对象:

王振滔,王进权,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01 证券简称: ST 奥康公告编号:临 2024-009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振滔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08 号、证监立案
字 01120240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
滔先生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5)。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先生、王进权先生、翁衡先生: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或公司)、王振滔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至 2022 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
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
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166,999,815.93 元,期末余额 41,539,628.07 元,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2%、 1.20%;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
元,期末余额 26,030,050.0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 0.88%。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首次披
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91,999,920.60 元; 2023 年 6 月 10 日在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 , 公司更正披露 2022 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95,000,000.00 元。
2021 年至 2023 年 4 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 与经销商协商,经销
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
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 2021 年累计发生额
500,915,926.22 元 , 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4.45% ; 2022 年累计发生额
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2.37%; 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3.46%。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前述
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
我局认为,奥康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奥康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
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
实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
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时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
交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
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ST奥康: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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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30

处罚对象: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滔,王晨,王进权,翁衡,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08 号
────────────────────────
关于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振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奥康, A
股证券代码: 603001;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2-
王振滔,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王进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王晨,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翁衡,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
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 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相关公告,浙江
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康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在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显示,奥康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王振滔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2022 年度,奥康集
团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经销商和合营方向公司借款的方-3-
式,对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共计 9,5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75%。其中,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生额为 2,0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归还; 2022
年 3 月 23 日发生额为 6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归还;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生额为 3,9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归还; 2022 年 10 月 9 日发生额为 397 万元,已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归还; 2022 年 10 月 9 日发生额为 603 万元,已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归还; 2022 年 11 月 1 日发生额为 2,000 万元,已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归还。对于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同时,《公告》显示,上述涉及的资金收付全部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直接安排公司业务及出纳人员进行
审批并实施,王振滔为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翁衡未能按照公司制度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及监督,
系上述行为的间接责任人。
因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告》显示,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公司付款时账务处
理为增加对经销商和合营方的应收账款,鉴于该等款项支出实质-4-
为关联方资金占用,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计提资金占用利
息,因此对公司 2022 年度多期定期报告部分财务报表数据进行
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2 年一季报中,调增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27,096 元,占更
正后金额的 0.23%; 2022 年半年报中,调增归母净利润 829,064
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25.58%; 2022 年三季报中,调增归母净利
润 1,228,639 元,占更正后金额绝对值的 0.94%。此外, 2022 年
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 2022 年年报中,还对应收账款、其
他应收款、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
动有关的现金等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财
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通过公司经销商和合营方向公司借款
的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5-
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
性,致使占用行为的发生,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王振滔还作为公司时任
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王
进权、副总裁王晨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翁衡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负有责任。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振滔、时任总裁王进权、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翁衡还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均已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
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6-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奥康鞋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王振滔、时任总裁王进权、时任副总裁王晨、时任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翁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7-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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