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3号
───────────────
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李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铮,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3月9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
公告,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的配偶张海伟及其子张嘉分别于
2021年7月9-13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7笔。其中,张
海伟于2021年7月9-13日分3笔卖出公司股份13,000股,金
-2-
额135,220元;于2021年7月13日买入公司股份8,000股,金
额84,320元。张嘉于2021年7月9-13日分2笔卖出公司股份
15,000股,金额155,858元;于2021年7月13日买入公司股
份10,000股,金额104,80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
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
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李铮的配偶张海伟及其子张嘉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
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涉及股数
18,000股、金额189,120元。根据公司公告,将追缴上述短线
交易所得的收益部分。
此外,2021年7月15日,公司披露,李铮本人于2021年7
月12-14日也存在短线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已于2021年8月4日就上述事项对李铮予以监管警示。李
铮前期已披露本人短线交易情况,但未在相关公告中如实披露其
配偶及子女在同一时期短线交易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
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
-3-
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衡设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