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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设计(6030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1448.39 41.451
2 基金 1 2.90 0.011
2025-06-30 1 其他 4 11448.39 41.206
2 基金 5 23.39 0.084
2025-03-31 1 其他 5 11991.39 43.462
2024-12-31 1 其他 6 11991.68 43.463
2 基金 30 166.00 0.602
2024-09-30 1 其他 5 11991.39 43.46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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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225 8.69 9.60 -9.48 24.30 211.17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潭金井湾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914 12.86 12.86 0 26.40 339.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02 8.51 10.40 -18.17 25.00 212.75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潭西航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02 8.74 10.40 -15.96 22.90 200.15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安成功街营业部

20200302 8.51 10.40 -18.17 26.00 221.26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安成功街营业部

20200227 9.01 9.95 -9.45 67.00 603.67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潭西航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27 9.01 9.95 -9.45 50.20 452.3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潭西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铮)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铮
公告日期 2022-05-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衡设计: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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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7

处罚对象:

李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铮)
当事人:李铮,女,1966年10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铮短线交易“中衡设计”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铮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3月8日任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设计)副总经理,张某伟系李铮配偶,张某系李铮之子,武某彤系李铮儿媳。2020年5月至8月,张某伟控制并操作武某彤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衡设计股票429,9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5,181,104.00元,累计卖出中衡设计股票534,9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6,495,932.00元。2021年7月至11月,张某伟控制并操作李铮、张某、武某彤以及其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衡设计股票344,9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227,488.00元,累计卖出中衡设计股票359,9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415,284.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衡设计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李铮担任中衡设计副总经理期间,其配偶张某伟控制并操作李铮、张某、武某彤、张某伟证券账户,在买入中衡设计股票的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中衡设计股票的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导致李铮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中衡设计: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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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19

处罚对象:

李铮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3号 
─────────────── 
 
 
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李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铮,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2年3月9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
公告,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的配偶张海伟及其子张嘉分别于
2021年7月9-13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7笔。其中,张
海伟于2021年7月9-13日分3笔卖出公司股份13,000股,金
-2- 
 
额135,220元;于2021年7月13日买入公司股份8,000股,金
额84,320元。张嘉于2021年7月9-13日分2笔卖出公司股份
15,000股,金额155,858元;于2021年7月13日买入公司股
份10,000股,金额104,80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
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
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李铮的配偶张海伟及其子张嘉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
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涉及股数
18,000股、金额189,120元。根据公司公告,将追缴上述短线
交易所得的收益部分。 
此外,2021年7月15日,公司披露,李铮本人于2021年7
月12-14日也存在短线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已于2021年8月4日就上述事项对李铮予以监管警示。李
铮前期已披露本人短线交易情况,但未在相关公告中如实披露其
配偶及子女在同一时期短线交易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
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
-3- 
 
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衡设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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