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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集团(6030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30334.77 391.01 2.85 21.46 0.20
2025-12-04 30581.80 593.86 2.71 20.27 0.02
2025-12-03 30271.06 1011.09 2.88 21.74 0.08
2025-12-02 29869.81 164.63 2.83 21.25 0
2025-12-01 29964.96 376.32 2.86 21.62 0
2025-11-28 30129.81 313.46 2.88 21.72 0.01
2025-11-27 30194.76 431.97 2.87 21.50 0
2025-11-26 29948.54 620.18 2.87 21.64 0.01
2025-11-25 29579.36 371.05 2.86 21.48 0
2025-11-24 29643.15 298.38 2.86 21.4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478.69 5.087
2 基金 3 54.73 0.080
2025-06-30 1 基金 45 4764.40 6.968
2 其他 3 2448.34 3.581
2025-03-31 1 基金 3 3728.72 5.453
2 其他 1 1098.78 1.607
2024-12-31 1 基金 71 4812.76 7.117
2 其他 2 1088.89 1.610
2024-09-30 1 基金 6 4820.82 7.129
2 其他 1 1088.78 1.6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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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10 10.24 10.24 0 21.07 215.7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振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10 6.52 7.15 -8.81 31.00 202.1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止马营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止马营证券营业部

20240105 6.66 7.30 -8.77 31.00 206.4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止马营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止马营证券营业部

20240103 6.80 7.36 -7.61 30.72 208.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止马营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止马营证券营业部

20230823 7.85 8.53 -7.97 191.00 1499.3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20230822 7.75 8.72 -11.12 206.00 1596.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鹏)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鹏
公告日期 2025-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设集团: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鹏
公告日期 2024-09-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设集团: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鹏
公告日期 2023-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设商业受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张市监罚字[2021]00899号)
发文单位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南京华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设集团北京分院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行政处罚(京海四税限改[2020]13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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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5

处罚对象:

刘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鹏)              
                  当事人:刘鹏,男,1966年11月出生,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设集团)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鹏短线交易华设集团可转债(以下简称“华设转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3日,刘鹏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以及配偶王某证券账户,累计卖出“华设转债”73,160张,成交金额8,821,925.62元;累计买入“华设转债”36,580张,成交金额4,555,227.4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设集团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2日

华设集团: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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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3-29

处罚对象:

刘鹏

转债代码:113674 转债简称:华设转债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
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公司董事刘鹏先
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0102024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鹏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予以立案。
2025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刘鹏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处罚字〔2025〕2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刘鹏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告知书》拟处罚决定
如下: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鹏给予警告,
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刘鹏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将予以采纳。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第1页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董事刘鹏先生,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2页

华设集团: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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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04

处罚对象:

刘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66 号
────────────────────────
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鹏,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设集团或
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披露公告称, 公司时任董事刘鹏及其
配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华设转债”( 以下简称可-2-
转债)。 期间, 二人累计买入公司可转债共计 36,580 手( 6 笔),
交易金额合计 4,555,227.41 元, 其中: 刘鹏买入 21,890 手( 3 笔)、
交易金额 2,724,750.00 元, 刘鹏配偶买入 14,690 手( 3 笔)、 交
易金额 1,830,477.41 元; 二人累计卖出公司可转债 36,580 手( 2
笔), 交易金额合计 4,329,243.00 元, 其中: 刘鹏卖出 21,890 手
( 1 笔)、 交易金额 2,590,681.50 元, 刘鹏配偶卖出 14,690 手( 1
笔)、 交易金额 1,738,561.50 元。 截至公告日, 公司时任董事刘
鹏及其配偶不再持有公司可转债。 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
属于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 父
母、 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时任董
事刘鹏及其配偶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 卖出又买入公司可
转债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第 1.4 条、 第 3.4.1 条、 第 3.4.11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
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3-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 日

华设商业受到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张市监罚字[2021]0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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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11

处罚对象:

南京华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家港市监局”)向华设商业出具“张市监罚字[2021]008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华设商业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张家港市监局对华设商业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000.00元。

华设集团北京分院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行政处罚(京海四税限改[20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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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11

处罚对象: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院

2020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以下简称“海淀第四税务所”)向华设集团北京分院出具“京海四税限改[2020]1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北京分院2019年6月个税明细申报的计税依据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其处以5,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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