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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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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许加君,时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许加君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
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于
2020年 3月 6日至 7月 9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 24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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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入 12 笔,合计买入股数 97,500 股、金额 2,189,566
元;卖出 12 笔,合计卖出股数 116,100 股、金额 2,644,061
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
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2019 年
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
司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6 个月
内买入卖出 97,500 股,构成短线交易, 涉及金额 2,189,566 元,
且违规次数频繁、 违规交易股数和金额较大。根据公司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公告, 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68,866.31 元已上
缴公司。
在规定期限内,时任监事许加君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短
线交易行为是配偶利用自有资金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
后作出的决定, 其事先不知情,且从未向配偶告知公司经营相关
情况。此外,买入与卖出的总金额是每笔交易金额的累加,实际
每笔交易金额较小。二是此次违规短线交易系配偶法律意识淡薄
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已及时督促配偶将
所得收益上缴公司。三是结合过往案例,对于买入卖出金额、收
益较高,或者买卖笔数较多、 买入卖出金额较高的案件,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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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的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成
立。 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
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前述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股票。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所持股票在 6 个月内被买入又卖
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责任人所称事前
不知情、未告知公司经营情况、对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等异
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的规定,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违规收益。责任人所称及时督促配偶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是《证
券法》的法定要求,不构成减轻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本所已综
合短线交易违规买卖股份数量、违规金额及相关情节,对相关违
规进行处理。责任人所称情况已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九
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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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