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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6035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6 20758.01 1609.93 0.04 0.81 0
2026-01-05 20580.88 1126.55 0.04 0.81 0
2025-12-31 21248.86 855.46 0.04 0.77 0
2025-12-30 21524.08 635.40 0.04 0.78 0
2025-12-29 21594.40 986.53 0.04 0.78 0
2025-12-26 22243.73 499.52 0.05 0.98 0
2025-12-25 22623.19 434.21 0.05 0.99 0
2025-12-24 22959.97 455.24 0.06 1.19 0.02
2025-12-23 23361.34 378.80 0.04 0.79 0.01
2025-12-22 23779.97 691.79 0.03 0.5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4845.50 22.414
2 基金 6 254.62 1.178
3 QFII 1 92.63 0.428
2025-06-30 1 其他 1 4528.57 21.229
2 基金 29 343.68 1.611
3 QFII 2 245.42 1.151
2025-03-31 1 其他 2 4638.57 21.745
2 基金 3 614.82 2.882
2024-12-31 1 其他 4 4533.34 21.339
2 基金 97 1128.31 5.311
2024-09-30 1 其他 2 4607.47 21.707
2 基金 5 968.50 4.56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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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304 31.30 31.20 0.32 15.69 491.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303 32.40 32.40 0 20.00 64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22 13.21 14.44 -8.52 288.00 3804.48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07 12.69 14.36 -11.63 144.00 1827.36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文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717 13.93 15.53 -10.30 144.00 2005.92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文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济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永纪
公告日期 2023-1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真荣)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真荣
公告日期 2022-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张启模)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启模
公告日期 2022-08-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美诺华: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姚成志,应高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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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30

处罚对象:

张永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当事人:张永纪,女,1972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永纪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永纪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永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9年9月5日,美国默沙东公司(以下简称默沙东)子公司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威)和美诺华签订了《保密协议》,美诺华开始参与英特威采购流程谈判。
2019年10月初,美诺华董事长兼总裁姚某前往美国新泽西州,参与默沙东有关全球供应商和合作伙伴遴选的启动会,并与默沙东高层现场接洽。美诺华与默沙东高层口头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美诺华与默沙东进行多轮商务谈判。 
2020年11月20日,美诺华商务谈判代表史某收到默沙东发送的《战略合作协议》通用模板邮件,默沙东考虑与美诺华就九种原料药(“API”)进行合作。史某向姚某汇报《战略合作协议》条款,并表示双方在合作产品、产能和市场框架方面基本确定。姚某表态让其继续加紧推进谈判。
2020年12月3日,英特威批准了美诺华提出的产品与价格方案。
2021年1月21日, 默沙东向美诺华提供产品注册市场信息和产品质量要求。
2021年2月4日,默沙东向史某发送动物保健《产品质量协议》通用模板邮件并征询美诺华能否达标。
2021年3月15日,美诺华内部发起合同审核流程,并于3月18日经姚某审核批准。
2021年3月31日至4月21日,美诺华签署完毕合同文本后将文件扫描通过邮件发送给默沙东;美诺华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默沙东回签的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及附件的电子邮件。
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美诺华发布“关于与默沙东旗下子公司英特威签订十年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对美诺华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美诺华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公告合作协议,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4月23日美诺华股价上涨10.01%,医药生物板块(申万)上涨1.68%,上证综指上涨0.26%;第二个交易日(4月26日)再次上涨10.01%,医药生物板块(申万)下跌0.94%,上证综指下跌0.95%。美诺华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对应板块涨跌幅偏离度分别为8.33%,10.95%,对应上证综指涨跌幅偏离度分别为9.75%、10.96%。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对美诺华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可能对美诺华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合作协议显示,默沙东向美诺华提供900万美元长期借款。2022年4月14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称,默沙东采购量合计9个品种共约84吨/年,目前占生产基地宣城美诺华总产能22%,占公司总产能2.7%;该项目目前已实现收入约占公司2021年CDMO收入10%;公司预计第一期合作研发总收入1100万美元,第一期合作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美元,其中第一期年销售收入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比重为5.4%。
美诺华将本次重要合同订立列为内幕信息,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前该信息未向市场公开,具有未公开性。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
美诺华董事长兼总裁姚某主导参与上述重要合同订立的谈判、决策过程,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永纪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
(一)张永纪交易美诺华股票的情况
1.张永纪证券账户情况。张永纪证券账户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账号88********7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1*****216和深圳股东账户02******12。
2.账户资金情况。张永纪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账号:43************44。2021年2月8日至10日期间,账户买入美诺华股票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姚某,系由周某于2021年2月8日至10日代姚某以离婚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张永纪2500万元。
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张永纪控制其本人证券账户决策买卖美诺华股票,并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15*******86)下单交易。
4.账户交易情况。2021年1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张永纪证券账户改变交易习惯,单向集中资金买入美诺华股票,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累计买入40.57万股,成交金额12,217,795元。截至2022年11月8日,累计卖出40.57万股,盈利11,012,849.13元。
(二)张永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关系密切
张永纪系姚某中学同学,两人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儿姚某某。2002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姚某某由姚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姚某自愿补偿张永纪30万元整。张永纪与姚某离婚后购买登记有2套共有房产,案涉期间仍处于持有状态。张永纪多次以生活费等名义要求姚某支付钱款。姚某称其每月向张永纪支付约10万元生活费。离婚后近二十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姚某仍以离婚补偿款的名义由周某代支付张永纪2500万元。2021年2月8日至10日期间,张永纪证券账户买入美诺华股票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该笔资金。
案涉期间,为照顾姚某某(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在国内)等原因,2021年1月23日至28日、2021年2月6日至7日期间,张永纪居住在美诺华全资子公司名下房产,与姚某宁波住所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同一电梯位,两住所位于隔壁和对门。 
张永纪手机“快乐***”微信群中2021年1月26日聊天记录显示:
10:07:38 雾里**(张永纪):“营养从早晨开始”。
10:08:52 草莓**(张某,系张永纪妹妹):“这么丰盛的早餐”。
10:09:33 雾里**(张永纪):“一人一块煎牛排,老大吃好上班了,又烧二次娘俩吃” (“老大”指姚某)。
20:42:23 草莓**(张某):“@雾里** 你这番薯烤的真好,感觉很好吃”。
20:43:00 雾里**(张永纪):“第一次使用烤箱”。
20:44:00 雾里**(张永纪):“姚董昨晚上捧进来的,早餐他吃了三个,大牛排一个,鸡蛋一个,牛奶一杯外加水果,会吃会干”(“姚董”指姚某)。
(三)张永纪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021年2月4日,默沙东向美诺华发送动物保健《产品质量协议》通用模板邮件并征询美诺华能否达标。《产品质量协议》作为《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包含更多对产品质量的细节要求。默沙东称,发送此项通用模板邮件,表示默沙东有可能与美诺华达成协议。2021年2月7日,美诺华召开总裁办公会,讨论并确定:2月8日下班前,向默沙东反馈质量协议有关问题。
2021年2月7日张永纪和谢某微信对话中提到:“老姚说,按现在股价都折给我,让我自己去买进,不知是真是假”(对话中“老姚”指姚某)。
2021年2月8日,周某向张永纪杭州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张永纪杭州银行账户向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当日,周某向张某转账500万元,张某向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当日,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合计转入其中信证券账户374万元(已扣除转取6万元);当日,张永纪中信证券账户买入成交美诺华股票49,100股,成交金额1,468,190元。
2021年2月8日中午,谢某和张永纪微信对话中提到:“你一买就又窜窜涨上去了”(对话中“你一买”指张永纪买入美诺华股票)。
2021年2月9日,周某向张永纪杭州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当日,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转入其中信证券账户690万元;当日,张永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成交美诺华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018,890元。
2021年2月10日,周某向张某转账500万元,张某向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当日,张永纪杭州银行账户向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当日,张永纪存管银行账户转入其中信证券账户500万元;当日,张永纪证券账户买入成交美诺华股票245,600 股,成交金额7,402,875元。
2021年3月12日 11:43:00,张永纪向姚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要打按揭贷款,股票都按照你的意思全吃进去了,赚到赚不到还得需要靠你提示”“下次股票要风险了不能和女儿说,她一学习,就把这事给忘了”。
2021年3月15日08:34:29,张永纪向姚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买房贷款去年在宁波就和你沟通过得......,投资点股票,账户也就是左手换右手,赚了多和少,你怎样都好说,可目前的情况你知情的,听女儿说你在开会,别忘了”。
2021年3月23日23:45:30,张永纪向姚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买房贷款,抵房抄股,帐户都明摆你面前,股票现在又没赚,赚到这笔帐还能跑那儿去,你这样拖着我,我可是顶不住的”。
综上,张永纪证券账户买入美诺华股票的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集中买入持有美诺华股票行为和内幕信息相关内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进展高度吻合,买入资金和信息来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相关,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情况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永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美诺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相关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为不早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第二,其既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更与知情人无密切关系,在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并无联络、接触;第三,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进展并不吻合,且能够对交易信息和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第四,认为违法所得计算错误。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从内幕信息进展情况来看,默沙东2020年11月20日发送通用模板邮件,是默沙东与美诺华开展投资合作推进的重大事项,表示默沙东有可能与美诺华达成协议,相关合作进入实质性进展。从内幕信息动议决策来看,2020年11月20日史某向姚某汇报《战略合作协议》条款,并表示双方在合作产品、产能和市场框架方面基本确定。姚某表态让其继续加紧推进谈判,显示姚某已就案涉内幕信息实施动议决策。从内幕信息重大性和确定性来看,2020年11月20日的案涉信息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且基于默沙东的市场地位,可能对美诺华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符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综上,我局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密切关系。在案证据能够反映姚某与张永纪具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联,且案涉期间两人住所位于隔壁和对门,结合张永纪手机微信内容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此外,张永纪大量买入美诺华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姚某。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永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关系密切。其认为上述情形未超出正常离婚夫妻应有的生活状态,明显有悖生活常理。
第三,关于合理解释。当事人对资金来源与事前约定离婚补偿款的解释,并不能否认张永纪证券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存在关联以及与本案内幕信息变化的基本一致。当事人辩称涉案交易与其交易习惯一致,但根据张永纪证券交易资料显示,案涉期间其账户亏损卖出持有海王生物股票和仁和药业股票,并于2021年2月1日至10日期间,集中资金买入美诺华股票40.57万股,且上述期间该账户只买入“美诺华”股票,未买入其他股票,交易资金规模较以往明显放大。张永纪案涉交易行为显示出其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决策果断,对于交易理由的确信,并非所谓的“买入美诺华股票信息来源于长期交易习惯、对美诺华感情、与朋友相互商讨等”可以解释,且其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第四,关于违法所得。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我局一贯的执法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正确,当事人提出相关截止日前卖出盈利不应计入违法所得的主张于法无据。
综上,我局对张永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永纪没收违法所得11,012,849.13元,并处以罚款22,025,698.26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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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0

处罚对象:

方真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真荣)
〔2023〕3号
当事人:方真荣,男,197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真荣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1月13日至17日,时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志短信联系时任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药业)董事长方真荣,询问宏元药业是否出售,寻求见面商谈。
2018年1月20日,姚某志与方真荣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可能性,方真荣提出出售价格等条件。
2018年1月24日,姚某志与方真荣、时任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宏元药业80%股份,以下简称物产化工)董事长张某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当日,三人赴物产化工控股股东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与时任物产中大总经理周某女、投资部总经理彭某进一步商谈收购事宜,周某女表示可以继续推进。
2018年1月29日,彭某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阮某发送宏元药业相关材料,请其开展数据测算等工作。
2018年1月30日,姚某志安排时任美诺华财务总监李某和方真荣对接收购宏元药业事项,李某和方真荣在杭州进行面谈。当晚,华泰联合陶某松向彭某发送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备忘录,内容涉及交易流程、方案等。
2018年1月31日,方真荣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与彭某就宏元药业对外出售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2018年2月1日12时45分许,李某和方真荣再次见面商谈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
2018年2月7日上午,张某、方真荣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的具体方案。下午,张某、方真荣与姚某志就收购事项进行谈判,就收购价格等形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8日,美诺华披露《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美诺华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美诺华”开始停牌。
2018年3月8日,美诺华披露《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称美诺华与物产化工于当月7日签署《关于资产重组事项的框架协议》,就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达成初步意向。
美诺华披露的收购宏元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公开于2018年2月8日。
二、方真荣泄漏内幕信息
方真荣时任宏元药业董事长,因参与收购事项谈判而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20日。
2018年1月24日,方真荣、夏某波、张某富在杭州壹向咖啡馆会面。张某富离开后,方真荣应夏某波询问,告知夏某波其正忙于宏元药业重组事项,但未告知具体重组对象。
2018年2月1日,方真荣、夏某波、余某程在杭州信义坊瑞天棋牌室会面。期间,夏某波单独追问方真荣重组事项进展和具体重组对象,方真荣将美诺华收购宏元药业事项告知夏某波。
2018年2月2日至7日,夏某波控制使用本人海通证券账户和平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美诺华”226,109股,成交金额共计5,555,521.3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492,622.13元,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亏损71,580.95元。夏某波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已被我局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方真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方真荣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张启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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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9

处罚对象:

张启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张启模)
张启模,男,1984年10月出生,时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商务部销售一部经理,住址:宁波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启模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启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美诺华与美国默沙东(以下简称默沙东)高层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9年9月5日,默沙东子公司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威)和美诺华签订了《保密协议》,美诺华开始参与英特威采购流程谈判。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美诺华与默沙东进行多轮商务谈判。张启模参与上述谈判。
2020年11月20日,美诺华商务谈判代表史某丽收到默沙东发送的《战略合作协议》通用模板邮件,默沙东考虑与美诺华就九种原料药(“API”)进行合作。史某丽向美诺华董事长兼总裁姚某志汇报,姚某志表态让其继续加紧推进谈判。同时,史某丽将邮件转发给张启模,让其审核。
2020年12月3日,英特威批准了美诺华提出的产品与价格方案。
2021年1月21日, 默沙东向美诺华提供产品注册市场信息和产品质量要求。
2021年2月4日,美诺华商务谈判代表史某丽收到默沙东发送的动物保健《产品质量协议》通用模板邮件并征询美诺华能否达标。
2021年3月15日,美诺华内部发起合同审核流程,并于3月18日经姚某志审核批准。
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1日,美诺华签署完毕合同文本后将文件扫描通过邮件发送给默沙东;美诺华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默沙东回签的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及附件的电子邮件。
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美诺华发布“关于与默沙东旗下子公司英特威签订十年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根据合作协议,默沙东向美诺华提供900万美元长期借款,默沙东每年采购量合计9个品种,共约84吨/年,占宣城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总产能22%,占公司总产能2.7%。该项目预计可实现收入约占公司2021年CDMO收入10%。根据合作协议及市场报价,第一期合作研发总收入达1100万美元,第一期合作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美元,其中第一期年销售收入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比重为5.4%。
美诺华将本次重要合同订立列为内幕信息,此前该信息未向市场公开,具有未公开性。本次战略协议签订对美诺华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可能对美诺华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具有重大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
二、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
(一)张启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启模参与美诺华与默沙东重大合作事项的推进,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
(二)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的情况
1.张启模证券账户情况。张启模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2日开立于恒泰证券青岛某营业部。
2.账户资金情况。张启模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交易资金主要来自张启模工资收入及其出售房产收入。
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张启模通过手机控制其证券账户决策买卖“美诺华”股票。
4.账户交易情况。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内幕信息敏感期),张启模证券账户共买入成交137,300股,成交金额4,472,089.80元,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张启模账户实际共盈利226,031.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张启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美诺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张启模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未接收到美诺华将与默沙东的合作事宜作为内幕信息;其二,交易金额认定错误;其三,盈利金额认定错误。
经复核,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启模知悉并利用案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交易金额属实,盈利金额计算并无不当。综上,对张启模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启模没收违法所得226,031.46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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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美诺华: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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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26

处罚对象: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姚成志,应高峰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08号 
─────────────── 
 
 
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美诺华;A 股
证券代码:603538; 
姚成志,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应高峰,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 
 
(一)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3月8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就公司是否涉及
SM1、SM2、T17、PF-07321332 等相关中间体产品的提问回复投
资者称,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国际MPP授权业务中间体及原料药的
拓展,原料药已具备相关工艺路线商业化生产能力,SM1、SM2
分别实现5吨、10吨交付,几十吨订单正在持续商务洽谈,公
司正在积极扩大产能应对强大市场需求。上述回复发布后,公司
股票价格于3月8日收盘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当天盘后提
交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公司目前尚未获得国际MPP
授权,后续能否取得授权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中间体产品 
SM1、SM2 营收占比较小,对公司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目前所
承接的订单不涉及T17、PF-07321332。3月15日,公司披露关
于控股子公司取得项目备案的公告称,SM1、SM2 为新冠药相关
中间体。公司对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上述回复内容的风险提示
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2022年3月9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就公司是否布
局辅助生殖和养老业务的提问回复投资者称,公司相关产业基金
宁波美诺华锐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锐合基金)参股江
苏美克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医学)。而美克医学主
营业务涉及妇科检测、辅助生殖等领域。此外,公司降压降脂类
产品的治疗人员主要为中老年患者。公司股票价格于3月9-11
日连续3日收盘涨停。经监管督促,3月12日,公司在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提示,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辅助生殖和养老产
业;公司通过参股32%的锐合基金投资美克医学7.5%股权,锐合
基金与美克医学均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参股比例较小;
-3- 
 
美克医学经营范围涉及妇科检测、辅助生殖,但两项业务占比低,
对公司业绩影响小。公司对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上述回复内容
的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公司通过非法定渠道发布相关业绩信息 
2022年3月17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有关SM1、
SM2的提问称,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增幅明显,其中SM1、SM2
对公司第一季度业绩的贡献显著,目前经营数据尚未公布,具体
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上述回复发布后,公司股票价格随即盘中
涨停。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与业绩相关的重要信息,先
于法定渠道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公平。 
2022年3月25日,在公司召开的机构调研会上,公司时任
董事长姚成志表示,2022年公司成品药预测保持100%的增速,
CDMO业务也将保持100%以上的增速。3月28日,公司股票价格
涨停并触及异动。公司在4月26日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了上述业绩预测数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充分、完整地
揭示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在未公开披露业绩的
情况下,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发布与业绩相关的重
要信息,先于法定披露渠道发布,存在信息披露不公平。公司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2.1.1条、2.1.5条、第2.1.6条、第2.1.8
条、第2.2.9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第7.5.3条等有关规定。 
-4-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姚成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多次擅自在上证e
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上主导发布公司经营布局、业绩等重要信
息,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并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经多次监管督促提醒仍未能督
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公司在上证e
互动平台上的回复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公平负有责任。上述
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辩称:一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和机构调研会上的违
规行为主要实施者是公司时任董事长。不规范行为系时任董事长
对相关信息披露流程及范围规定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不存在主观
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二是在发现违规事项后,公司积极采取
纠正措施,及时补充相关风险提示。三是公司不存在误导投资者、
蹭热点的主观故意,不存在配合相关人员违规减持获利的情形。
四是公司已对违规事项进行深刻反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包
括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流程、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等。 
时任董事长姚成志辩称:一是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系因对
相关规定了解不到位和出于及时与投资者沟通的意愿,不存在通
过上证e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回复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二是
在上证e 互动平台上的有关回复内容与后续公告不存在不一致
-5- 
 
的情况。三是在发现错误后已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及时与监管机
构进行沟通。四是已认识到错误,减轻处罚有利于其更好服务公
司、回报投资者。 
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辩称:一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出于时效性
等考虑,时任董事长有时也会登录系统回答部分问题。本次在上
证e 互动平台上的违规回复,系由时任董事长编辑并发送的回
复;而机构调研会上的违规系时任董事长在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
相关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电话沟通会,除时任董事长及其
秘书外,其本人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均未参会,无法提前获知并
审核会议中回答的内容,直至会议结束后才获知会议概要。二是
在上证e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违规事项发生后,其积极组织相
关人员与监管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听取监管意见,及时对
公司相关经营情况进行确认,组织编制并披露公告,列示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并进行风险提示。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充分披
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
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在信息披露形
式方面,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未做好信息发
布管理工作,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就公司业务拓展、经营布局等
重要信息进行回复时,风险提示不充分,经监管督促后才补充披
-6- 
 
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同时,将业绩信息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等方式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导致公
司股票价格频繁触及异动,对市场影响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无主观故意、不存在减持获利等异议理由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公司积极采取纠正
措施、补充相关风险提示、与监管机构沟通等,属于应当采取的
事后补救措施,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 
二是时任董事长姚成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理应
知悉信息披露相关规范要求,主动了解公司股票价格敏感信息并
做好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但其擅自在上证e互动平台、机构调
研会上主导发布公司经营布局、业绩等重要信息,未就相关信息
披露事项作出任何风险提示,导致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在本所
已多次予以监管提醒的情况下,公司屡次实施违规行为,情节恶
劣。对相关规定了解不到位、主观意愿为与投资者及时沟通等不
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应当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其未能就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上的对外信息发布
做好信息审核把关,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得到完全执行。在
时任董事长首次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且已被监管督促提醒的情况
下,其仍未能积极督促时任董事长合规操作、审慎关注并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序运行,致使时任董事长短时间内多次
实施违规行为,性质恶劣。不知情、积极与监管机构沟通、组织
进行风险提示等不足以减免应承担的违规责任。 
-7-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
长姚成志、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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