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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0000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25622.60 1590.84 10.27 23.21 0
2024-04-26 25279.39 974.32 16.51 36.82 0
2024-04-25 25402.78 333.40 16.51 36.32 0
2024-04-24 25790.35 451.70 16.51 36.65 0
2024-04-23 25744.00 527.61 16.51 36.16 2.55
2024-04-22 25907.52 791.58 13.96 30.85 9.37
2024-04-19 25539.69 1276.38 6.57 14.91 3.61
2024-04-18 25379.45 917.51 2.96 6.54 0.31
2024-04-17 25314.42 705.35 2.65 5.94 1.56
2024-04-16 25433.53 1265.62 1.09 2.3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112462.11 42.027
2023-12-31 1 其他 4 112860.87 42.176
2 基金 10 280.73 0.104
2023-09-30 1 其他 4 112156.78 41.746
2023-06-30 1 其他 4 112207.50 41.764
2 基金 10 481.36 0.179
2023-03-31 1 其他 4 113352.97 43.0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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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7-15 2.17 2.17 0 92.98 201.77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1-07-08 2.19 2.16 1.39 61.47 134.62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1-07-08 2.16 2.16 0 68.28 147.48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1-07-07 1.97 2.19 -10.05 50.00 98.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0-04-29 2.84 3.16 -10.13 40.05 113.7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0-01-22 3.18 3.50 -9.14 658.40 2093.71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0-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协送)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耿协送
公告日期 2021-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炳荣、文宝财)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文宝财,文炳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天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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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0-13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6号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诚),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天诚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天诚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安天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于2014年10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于2016年6月15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二、安天诚借用涉案证券账户的情况
2017年7月19日,安天诚与林某彬控制的深圳市旺财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起始资金合计2,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安天诚实际借用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4月23日,实际借用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7日。借用期间,林某彬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2018年6月29日,安天诚与陈某雄父亲陈某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及起始资金3,000万元出借给安天诚使用;并约定安天诚按月向陈某甲支付固定数额利息。安天诚实际借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用期间,陈某甲将账户密码告知安天诚,安天诚操作账户买卖证券。
三、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内,前述三个证券账户,除另案处理的“宜华健康”股票外,交易标的包括“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合计买入金额232,106,024.12元,合计卖出金额196,988,654.34元,亏损35,300,848.54元。具体如下:
林某彬中银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宇顺电子”等股票,买入金额24,494,669.09元,卖出金额18,618,976.04元,亏损5,908,844.76元;林某彬广发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华昌达”(现*ST华昌)、“荣盛石化”等股票,买入金额48,761,903.30元,卖出金额43,857,497.60元,亏损4,978,892.08元;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主要交易“合力泰”“神州高铁”股票,买入金额158,849,451.73元,卖出金额134,512,180.70元,亏损24,413,111.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书面协议、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安天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安天诚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30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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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8

处罚对象:

耿协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耿协送)
 
〔2020〕84号
 
当事人:耿协送,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耿协送内幕交易“神州高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耿协送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完成上市后一直有对外合作和投资的需求,且神州高铁也想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市场。
2018年2月1日中午,神州高铁董事长王某全与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络科技)主要管理人刘某阳会面,双方共同探讨了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子公司深圳市优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讯智行)就腾讯乘车码业务合作事宜,当场确定了合作意向。王某全表示回公司之后就派人开展尽调。
2月5日,神州高铁投资部部长乌某根据王某全和董秘王某刚的安排,赴深圳市与优络科技方面了解情况并进行会谈。
3月18日,王某全前往深圳与刘某阳等商谈乘车码合作事宜。按照神州高铁内部的投资审查程序,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需要公司法务部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不晚于3月19日,神州高铁法务部章某蕾根据法务部总监耿协送的安排,对投资部起草的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审核,该协议内容为神州高铁以增资入股的方式投资优络科技主要负责乘车码业务的子公司优讯智行。
其后,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方数次会谈。5月18日,鉴于优讯智行业务的不确定性及对其母公司的依赖性较大,王某全在王某刚的建议下,与神州高铁总裁钟某、董事许某明商议后决定整体收购优络科技。
6月4日,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股东达成一致,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6月6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称神州高铁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
7月12日,神州高铁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称,公司与优络科技股东协商暂定优络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8亿元,其中20%以现金支付,80%发行股份支付,预计发行约2.8亿股。优络科技全体股东承诺优络科技2018-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5,000万元、22,500万元,如优络科技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将大幅提高神州高铁的净利润。
2018年8月7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司股价连续2天跌停。
综上,神州高铁2018年6月6日公告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优络科技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2月1日,公开于2018年6月6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王某全、耿协送等。
二、耿协送内幕交易“神州高铁”
耿协送为神州高铁法务总监。不晚于2018年3月19日,乌某告诉耿协送投资部有一份合同需法务部审核,在沟通时曾提及协议内容大概是对优讯智行的增资。耿协送安排章某蕾与投资部对接审核上述协议。章某蕾于审核完成之后按照公司要求将修改后版本抄送耿协送邮箱。耿协送还曾于4月份向章某蕾询问过优络科技的项目进展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耿协送使用其本人开立于广发证券北京广安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于2018年4月12日、13日、16日、5月23日共计转入50万元,并于转账当日全仓买入“神州高铁”,共计买入79,900股,成交金额499,449元。前述股票于2018年10月29日全部卖出,盈利情况为亏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耿协送”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以上事实,有神州高铁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耿协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为神州高铁收购优络科技100%股权事项,该信息至2018年5月18日才形成,在此之前神州高铁的意向是参股优络科技子公司优讯智行。而神州高铁参股优络科技子公司优讯智行预计现金投资1.8亿,不属于重大投资,不构成内幕信息。
第二,耿协送及下属章某蕾均未在5月18日至停牌前参与和知悉整体收购优络科技事宜,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法务部章某蕾于2018年3月审核的《增资扩股协议》中的交易金额等重要参数为空白,了解的信息量有限。法务总监耿协送收到章某蕾抄送的相关邮件后未关注协议的具体内容。
第三,涉案交易“神州高铁”的50万元来源是随机的,并非有意筹措,4次购买行为符合当事人惯常交易风格;当事人担任过上市公司董秘,知悉相关法规且经济状况良好,利用本人账户交易不符合内幕交易逻辑。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2018年2月1日,神州高铁基于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市场以及通过优络科技与腾讯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考虑,与优络科技方面就腾讯乘车码业务合作达成合作意向。此后双方就具体的投资方式进行了沟通洽谈,相关方案经历了由增资对方子公司到整体收购母公司优络科技的发展、变化,但其投资方案均以神州高铁进入腾讯乘车码业务为核心。2018年2月1日系神州高铁投资优络科技以进入腾讯乘车码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我会以此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并无不当。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不晚于2018年3月19日,耿协送因履行公司工作职责知悉神州高铁拟增资入股优络科技子公司优讯智行,并安排下属章某蕾负责增资入股协议的审核。章某蕾于审核完成后按公司要求将修改后版本抄送耿协送邮箱。当事人主张增资扩股协议的金额空白、信息量有限,其收到邮件后未关注协议内容等,均不足以否认其对该内幕信息的知悉。
第三,当事人提出的涉案交易的资金来源非有意筹措,以及当事人本身经济状况良好等申辩意见,均非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耿协送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炳荣、文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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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8

处罚对象:

文宝财,文炳荣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炳荣、文宝财)
 
〔2020〕83号
 
当事人:文炳荣,男,195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文宝财,男,1981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文炳荣、文宝财内幕交易“神州高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文炳荣、文宝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完成上市后一直有对外合作和投资的需求,且神州高铁也想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市场。2018年2月1日前,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来实业)董事长文炳荣方面电话联系神州高铁董事长王某全,称深圳有一家主要做腾讯乘车码业务的公司想和神州高铁联系合作。
2月1日中午,文炳荣及宝利来实业财务总监徐某新向王某全引荐了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络科技)主要管理人刘某阳,双方共同探讨了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子公司深圳市优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讯智行)就腾讯乘车码业务合作事宜,当场确定了合作意向。王某全表示回公司之后就派人开展尽调。
2月5日,神州高铁投资部部长乌某根据王某全和董秘王某刚的安排,赴深圳市与优络科技方面了解情况并进行会谈。
3月18日,王某全前往深圳与刘某阳、文炳荣、徐某新等商谈乘车码合作事宜。不晚于3月19日,神州高铁投资部起草了增资扩股协议并交法务部审核,协议内容为神州高铁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优络科技主要负责乘车码业务的子公司优讯智行。
其后,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方数次会谈。5月18日,鉴于优讯智行业务的不确定性及对其母公司的依赖性较大,王某全在王某刚的建议下,与神州高铁总裁钟某、董事许某明商议后决定整体收购优络科技。
6月4日,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股东达成一致,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6月6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称神州高铁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
7月12日,神州高铁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称,公司与优络科技股东协商暂定优络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8亿元,其中20%以现金支付,80%发行股份支付,预计发行约2.8亿股。优络科技全体股东承诺优络科技2018-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5,000万元、22,500万元,如优络科技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将大幅提高神州高铁的净利润。
2018年8月7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司股价连续2天跌停。
综上,神州高铁2018年6月6日公告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优络科技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2月1日,公开于2018年6月6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王某全、文炳荣等。
二、文炳荣、文宝财内幕交易“神州高铁”
文炳荣是神州高铁前身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神州高铁现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王某全熟悉,同时也是神州高铁收购优络科技的中间介绍人,几次参与神州高铁和优络科技方面的接触联系,并曾电话询问过刘某阳有关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
综上,文炳荣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8年2月1日。
文炳荣和文宝财系父子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炳荣和文宝财共同控制使用“宝利来实业”“冯某寿”“杨某威”“黄某”“高某”“陈某君”“杨某新”“李某虹”“陈某颖”等9个账户大量交易“神州高铁”,共计买入“神州高铁”30,592,146股,成交金额191,154,293.01元,共计卖出1,068,034股,成交金额6,795,447.34元,净买入29,524,112股,净买入金额184,358,845.67元,盈利情况为亏损。
(一)“宝利来实业”账户交易情况
宝利来实业账户于2012年12月25日在英大证券深圳园岭三街证券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宝利来实业账户共发生两笔资金转入。2018年3月26日,从宝利来实业的孙公司深圳市宝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利来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宝利来大酒店)工行账户转入1,500万元,随即转入宝利来实业证券账户。2018年4月11日,从宝利来实业在工行开立的另外账户转入1,000万元,随即被转入其证券账户,该部分资金为工行账户留存,来源于文炳荣。
文炳荣为宝利来实业法人代表,直接持有37.53%的股份,通过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升贸易)间接持有51.95%的股份,绝对控股宝利来实业。宝利来实业、宝源升贸易及宝利来大酒店的财务和资金均由文炳荣控制。另据宝利来实业的情况说明,2017年初至调查日,宝利来实业证券账户由文宝财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宝利来实业英大证券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该账户于2018年3月26日、28日,4月11日、12日,累计买入“神州高铁”2,252,400股,成交金额共计15,744,131元。
(二)“冯某寿”“杨某威”“黄某”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某寿”“杨某威”“黄某”等账户共计买入“神州高铁”16,064,546股,成交金额108,211,165.01元,卖出“神州高铁”997,034股,成交金额6,404,297.34元;净买入“神州高铁”15,067,512股,净买入金额101,806,867.67元。前述交易由文宝财实施,资金来源于文炳荣控制的公司及其向他人借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冯某寿”账户
“冯某寿”账户于2003年10月23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松岗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某寿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4笔转入4000万元,该资金最终来源于宝利来实业或宝源升贸易公司。
“冯某寿”账户于2018年3月20日至4月11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5,726,346股,成交金额39,955,994.47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2.“杨某威”账户
“杨某威”账户于2018年3月23日在英大证券深圳松岗立业路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威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3笔转入17,207,900元,其中1000万元最终来源于宝利来实业及其关联公司,500万元由文炳荣弟弟文某荣按照文炳荣的要求转入,其余200余万元系文宝财通过文炳荣向他人借用。
“杨某威”账户于2018年3月30日至5月4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2,666,400股,成交金额15,948,55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3.“黄某”账户
“黄某”账户于2012年8月8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市松岗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某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6笔转入5500万元,资金的最终来源为宝利来实业或宝源升贸易公司。
“黄某”账户于2018年3月13日至6月4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7,671,800股,成交金额52,306,612.54元,共计卖出神州高铁997,034股,成交金额6,404,297.34元,净买入6,674,766股,净买入金额45,902,315.2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三)“杨某新”“高某”“陈某君”“陈某颖”“李某虹”等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新”“高某”“陈某君”“陈某颖”“李某虹”等5个账户共买入“神州高铁”12,275,200股,成交金额67,198,997元,共卖出“神州高铁”71,000股,成交金额391,150元,净买入“神州高铁”12,204,200股,净买入金额66,807,847元。前述账户由配资中介于2018年5月底向文宝财提供,同时按1:4的比例给予融资。具体情况如下:
1.“杨某新”账户
“杨某新”账户于2018年5月23日在万和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新”账户于2018年5月30日至6月5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8,772,100股,成交金额48,069,333元。
2.“高某”账户
“高某”账户于2014年12月3日在光大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某”账户于2018年6月1日买入“神州高铁”1,147,100股,成交金额6,231,574元。
3.“陈某君”账户
“陈某君”账户于2018年5月24日在光大证券宁波长兴路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君”账户于2018年6月4日、5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662,100股,成交金额3,553,048元。
4.“陈某颖”账户
“陈某颖”账户于2018年4月24日在天风证券宁波分公司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颖”账户于2018年6月1日买入“神州高铁”85万股,成交金额4,768,500元,6月4日卖出7.1万股,成交金额391,150元。
5.“李某虹”账户
“李海虹”账户于2015年4月1日在光大证券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虹”账户于2018年6月1日买入“神州高铁”843,900股,成交金额4,576,542元。
以上事实,有神州高铁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文炳荣、文宝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对文炳荣、文宝财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文炳荣处以35万元罚款,对文宝财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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