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李芃,许志平,赵文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蓝色光标
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
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
赵文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许志平,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
李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手方、承诺人;
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西藏山南博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色光标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承诺人,住所:西
藏自治区山南市山南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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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
光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8日,蓝色光标披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
示,蓝色光标拟收购李芃、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萌投资)、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杰投资)及刘彩玲4名交易对手方持有的西
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广告)89%股权;4
名交易对手方对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
净利润作出承诺,如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将按照《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其中李芃、博萌投资为第一顺序
补偿义务人;如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截至
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均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各方
将调增交易资产价格。《重组报告书》中特别提示,李芃全面主管
博杰广告的业务经营,对博杰广告未来发展状况、经营管理、危机
事件处理等均起重要作用。2013年9月16日,蓝色光标实施完成
上述交易事项,博杰广告成为蓝色光标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10月底,蓝色光标作出《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
公司股东决议》,决定免除李芃担任博杰广告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职务。2014年11月16日,蓝色光标董事长、总经理赵文权向李芃、
博萌投资、博杰投资、刘彩铃出具《承诺函》,如博杰广告实际经
营业绩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承诺,赵文权向李芃等人支付因博杰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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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业绩不达标需履行业绩补偿的损失以及4亿元奖励款。2014年
11月20日,蓝色光标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称根据李芃等人要求,为激励博杰广告股东及管理层积极性,蓝色
光标决定提前向其支付部分调增价款1.15亿元。2014年12月,李
芃离职并交出博杰广告的经营管理权。
蓝色光标2015年度、2016年度的相关审计报告显示,博杰广
告2015年度、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9,480.03万元、9,728.48万元,均未实现业绩承诺。按照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李芃、博萌投资应当合计补偿蓝色
光标3.92亿元。但李芃、博萌投资认为李芃在2014年交出博杰广
告的经营管理权时已无法继续承担业绩承诺,拒绝履行补偿义务,
导致蓝色光标无法取得相关业绩补偿。
蓝色光标已于2014年10月底决定免除李芃担任博杰广告的法
定代表人、经理职务,仍在11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李芃
等人支付部分调增价款1.15亿元,用于激励李芃等股东的积极性,
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且蓝色光标明知李芃的任职对博杰
广告的经营业绩以及业绩承诺补偿具有重大影响,但李芃离职后未
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就业绩承诺可实现性及承诺补偿不确定性
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李芃、博萌投资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
手方、承诺人,未及时完整披露李芃离职后将不再承担业绩补偿承
诺。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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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要申辩理由为:
蓝色光标、赵文权、许志平均申辩博杰广告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的主要原因是无法事先预见且超过公司控制范围之外的叠加因素
所致,事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主张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
2018年9月10日,蓝色光标董事长、总经理赵文权认识到其对于
蓝色光标潜在的市场和交易风险认识不足,承诺自愿向蓝色光标补
偿人民币1亿元。
李芃、博萌投资申辩,关于业绩补偿前提的相关争议是在李芃
离职后才发生,在争议发生后已采取多种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曾于2016年1月发出律师函并要求蓝色光标披露相关情况,采取
了举报、积极回复监管机构问询等方式披露相关信息。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
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
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蓝色光标未能及时、真实、完整的披露相关的重大信息,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
第2.5条、第2.6条、第11.11.1条的规定。蓝色光标董事长、总经
理赵文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
条、第2.6条、第3.1.5条、第3.1.9条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3.26的规定,
对蓝色光标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蓝色光标时任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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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志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2条、第
2.3条、第2.5条、第2.6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
3.7.3条的规定,对蓝色光标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考虑到
蓝色光标及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事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主张权
利,且赵文权以补偿的方式减轻了蓝色光标的经济损失,对其申辩
予以部分采纳。
李芃、博萌投资在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多次强调李芃任职
博杰广告是其签订重组协议并承担“业绩对赌”的前提和基础,但
未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李芃、博萌投资作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完整披露其业绩承诺履行的前提,且在2014
年12月其业绩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
第2.6条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第4.1.2条、第4.1.3条、第4.5.6条的规定。考虑到李芃、博
萌投资曾于2016年采取了多项措施督促蓝色光标披露相关信息,
对其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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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
文权,时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志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手方、承诺人李芃、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1月26日